最高法院案例:在行政协议中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行政协议领域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王、李诉金水区政府关于协议解除的决定

的决定要点]

作为单方面处理具体事件的行政行为,是实践中最典型、最常用的法律形式但是,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协商方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建立、变更或者终止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协议虽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但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单方面改变或撤销协议的决定通常是对合同的履行作出单方面的调整,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目标。有时,根据协议会出现一些非法情况。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一切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撤销。在行政协议领域也应遵守这一原则。行政协议的非法性包括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对重要问题的不正确和不完整的陈述来促成行政协议的缔结。

[司法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

(2018)9010号

本院认为,作为单方面处理具体事件的行政行为是典型的,也是实践中最常用的法律形式但是,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协商方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建立、变更或者终止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协议虽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但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单方面改变或撤销协议的决定通常是对合同的履行作出单方面的调整,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目标。有时,根据协议会出现一些非法情况。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一切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撤销。在行政协议领域也应遵守这一原则。行政协议的非法性包括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对重要问题的不正确和不完整的陈述来促成行政协议的缔结。

本案中,金水区续建工程指挥部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金水区四、十名村民续建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经金水区续建工程指挥部调查核实,再审申请人故意隐瞒与他人合作建房的事实。如果这一协议得到履行,其他22户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再审被告金水区政府将对被诉协议的解除作出决定。解除协议的决定实质上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已由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确认,在此不再赘述。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主张行政机关仅有权变更部分行政协议,无权终止协议,因为其仍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大部分权益,并非所有权益都应被抹去。根据我们的审查,无论是金水区政府解除协议的决定,还是一审、二审的判决,都没有否定再审申请人在拆迁补偿中的合法权益。金水区政府之所以撤销协议,而不是改变其部分内容,是因为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犯了一个错误。在协议必须撤销后,必须与持有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建筑许可证"的居民签署单独的搬迁和安置补偿协议。决定撤销协议的第二个问题正是明确重新签署协议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的解除并不是完全的解除,而是解除后家庭的重新签署,其实质更像是一种改变。没有必要取消这样一个取消协议的决定。再审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可以在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充分实现。再审被申请人也有义务在通过正当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处理再审申请人。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王、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和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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