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刑法第16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给予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坦白行贿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此罪的,应当采取双重处罚制度,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处罚。
2、贿赂对象
本罪贿赂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其他单位”不仅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组织,还包括为组织体育活动、文艺演出或其他合法活动而设立的组委会、组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组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非国有人员。
但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不属于本罪的贿赂对象
此外,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也是本罪的贿赂对象。但是,当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成为本罪的贿赂对象时,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寻求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3。“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审[〔2012〕22号),贿赂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为自己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和人事管理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在贿赂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对方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原则,将财产交给相关人员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应当指出,在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时,要求行为人在比“非法利益”更小的范围内寻求“非法商业利益”
4。“财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商业贿赂中的财产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还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钱会员卡、代金卡(券)、差旅费等。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如果银行卡被接受,不管受贿者实际上是取出还是消费它,卡中的存款金额通常应被视为受贿金额。如果银行卡用于透支,如果持卡人负责还款,透支金额也应视为受贿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审[〔2016〕9号),贿赂犯罪中的“财产”包括金钱、财物和财产利益。财产权益包括可以转化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取消,以及其他需要支付金钱的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所犯罪行的数额应根据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数额计算。
在处理商业贿赂案件时,应注意区分贿赂和馈赠。综合分析判断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财产交换的背景,如双方亲友的存在以及历史上交换的情况和程度;(二)交换财产的价值;(三)财产交换的原因、时间和方式,以及财产提供者是否要求接受者担任职务。(4)接受方是否利用其地位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5。对“大额”和“巨额”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如果数额达到很大,就构成犯罪。如果贿赂的数额没有达到一个很大的数额,这是一个普通的贿赂,不能作为本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审[〔2016〕9号),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较大”的起点,应当执行本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标准的两倍。《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起点是3万元,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上述标准的两倍,即6万元。本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起点为100万元,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巨额”的起点是上述标准的两倍,即200万元。
6、关于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对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如果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坦白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对于瓦解行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7、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行为人给了受贿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范围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贿赂目标不同贿赂犯罪的对象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不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侵权的客体是不同的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主要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犯罪的客体主要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4。法定处罚是不同的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表明对贿赂的惩罚比对非国家人员的惩罚更重。(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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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蚌埠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