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的行政行为基于不同的客观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合法性的范围和内容不完全一致。如果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审理几个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通常会阻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集中审理、要点的梳理、质证、案件客观事实的判断、法律适用的准确、判决的明确等诉讼活动,从而危及行政案件的公正审判。
因此,“一诉一诉”应作为提起和审查行政诉讼的基本要素。
此外,《行政诉讼法》仍然没有完全限制同一案件中几个行为的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也提出了共同审判的规则和规定。
如果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有相同的诉讼对象或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审理几个案件。联合审判的价值在于在一个程序中审理几个高度相关的案件,从而提高司法部门的效率,减轻被告的负担。
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不符合“一案一诉”的标准为由,简单地不予审理,也不能对每个案件逐一起诉的若干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判决。相反,它应检查索赔人的索赔是否符合联合审理的标准,并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案件的处理。
一般来说,合并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首先,原当事人的不同主张必须在法律关系上有关联,不相关的案件不能在一次审理中合并;
第二,被诉人民法院必须对不同的申请都有管辖权。如果不符合这一标准,将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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