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与之前的审查相比,该条例增加了女职工哺乳假等规定,并调整了建设哺乳设施的六类公共场所。
不准医务人员宣传和推荐母乳代用品
。《条例》旨在规定,鼓励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母亲在婴儿六个月大之前进行纯母乳喂养,并在为六至二十四个月大的婴儿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继续母乳喂养。
《条例》也规范了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规定应配备专业的母乳喂养指导人员,通过设立孕妇学校、设立门诊诊所和发放母乳喂养指导手册等多种方式,向孕妇和产妇普及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
,禁止医务人员在母乳喂养的妇女不符合医学指征时推荐母乳替代品。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妇及其家庭成员宣传或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有条件提供的用于推广的设备、资金和材料。
《条例》规定,建设母乳喂养设施,应当建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流量1万人以上的下列公共场所:在妇产科、儿科、乳腺外科、药学、预防保健等部门设立
(1)医疗机构。;
(2)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站点;
(3)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公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场所;
(4)政府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5)综合性公园、特色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休闲场所;
(6)营业场所《条例》还规定,拥有大量女雇员的雇主应根据女雇员的需要建造具有母乳储存功能的母乳喂养设施。

经协商,婴儿满一周岁前可申请哺乳假
与上次审查相比,本规定增加了关于哺乳假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
关于女职工的哺乳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一名女工生了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将多哺乳一小时。女员工的护理时间和来回护理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工作,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直至婴儿出生第一年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规定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间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或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据报道,该条例将在本月底举行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
|羊城派
责任编辑|孙蕾
审签|江文华
实习生|赵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