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国有资产最先收到“明细账目”:“财务资源”逐渐变得丰富,管理层需要跟上它们。

最近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8年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18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题报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布”国有资产“明细账户”

自去年起,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已成为“规定动作”。这一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安排。

年度报告采用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继去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专题报告之后,今年的专题报告首次“播出”了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性国有资产的“明细账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前成立了一个研究小组,起草和形成关于行政国有资产管理的研究报告。

据几篇报道,十八大以来,我国各地区、各部门提高了行政性国有资产使用的效率和效益。行政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能力不断增强,职能不断完善,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职业发展的需要。

行政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党中央有关决策和安排、保证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行政性国有资产总额33.5万亿元,总负债9.9万亿元,净资产23.6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10.1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23.4万亿元。

但不可避免的是,现阶段我国行政国有资产在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和法制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待理顺

分组审议报告时,与会者普遍认为,要找到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报告表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取得的成绩并不容易。除了这些成就之外,几份报告中提到的问题也引起了与会者的广泛讨论。在小组讨论中,他们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许多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财政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一些部门、地区和单位对党中央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有资产在社会建设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没有充分认识。普遍存在“重资本轻资产”和“重购买轻管理”的现象

“重资本、轻资产”、“重采购、轻管理”等现象之所以普遍,是因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分离,从政府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角度来看,没有实现资产“存量”管理与预算资金“流量”管理的整体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理顺体制和机制入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梅建议加快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的衔接机制。通过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资产配置来源和资产处置出口。资产管理不仅要防止资产超标准配置、超额配置和提前配置,还要防止部分地方政府利用虚假资产处置,虚增财政收入,变相举借隐性债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那顺猛指出,行政性国有资产建设资金来源多样,资产配置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部分部门和单位存在重复采购现象。特别是一般资产的不均衡配置相当突出,容易形成大量闲置资产。从报告中可以看出,12个省、93个市建立了“公物仓”的管理模式,这对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超编、超编资产配置的有效管理,以及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资产购置活动,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那顺猛和他的建议是在中央政府和全国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中推广“公物仓”的管理模式,以有效盘活闲置资产。

199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提出加快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相对缺乏,相关监督评价指标体系也不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一个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基础,这个基础必须建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好。“

基础工作和法制建设有待加强

”这份国有资产管理专题报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果。在我的研究中,我发现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建议继续加强基础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说朱明春委员还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提出了建议。如果产权确认、登记、统计、核算、信息等基础工作做得不好,报告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就不能得到保证

关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要巩固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报告基础,科学界定具体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目标定位,完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研究,完善行政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此外,要加强产权管理,进行全面清查摸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也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多委员的关注,迫切需要加强行政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建设。委员杜黎明表示,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目前,主要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部规章,层次较低,约束力较弱。它们都是10多年前制定的,不能很好地满足当前资产管理的要求。“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法,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研究报告建议,要根据多种行政国有资产和多种行政国有资产的特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加快制定和修订资产登记、交易处置、产权变更、监督评估等相关类别和领域的配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比较系统、完整、可实施的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推进各类行政性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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