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草案首次出现

8年12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首次提请审议《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草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审查、复核、申诉和法律责任等。

行政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反腐败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毛告诉记者,国家监察法体系不仅是一部国家监察法,还涉及四部具体法律: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诉讼法、监察官法和行政处分法其中,由于政府事务活动涉及的法律后果和对官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认定,政府制裁法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重要、最迫切需要制定的法律。

涵盖所有公职人员。

行政处分是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的结果。1992年11月5日,新华社发表了一份长达10000字的简讯,介绍了北京、山西和浙江三省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结果。其中,提到三地均使用“行政处分”代替“行政纪律处分”,并调整处分的审批权限,以依法处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问题。据报道,同年1月至8月,分别有284人、1180人和951人受到“行政处分”。

这是“行政处分”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新闻报道中。

2年3月20日,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这是“行政处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法律还规定了处罚的主体、处罚的对象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等。

的有关规定表明,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目标群体包括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基础包括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包括所有公职人员,这意味着它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国有企业的经理。在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共职责的人员将包括在内。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刘俊生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公务员约800万人,人员来自党政机关、工商联等。在《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草案出台后,估计将有数千万人受益。

何说,过去对各种公职人员的处分是分散的。例如,公务员以《公务员法》为基础。公共机构的人员受到《公共机构人员条例》中的纪律处分。国有企业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来说,这两个委员会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相关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关于对公职人员行政制裁的法律草案出台后,这些官员将被涵盖在内。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毛也表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需要推进法治。事实证明,许多行政处罚分散在不同的条例中。例如,在党务、行政、国有企业等领域也有类似的规定。现在通过这个法律,他们被整合和完善。《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还可以使《监督法》的相关处罚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公布后,也意味着“太老”的行政处分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这两种刑罚的名称只有一个词不同,但含义明显不同。

行政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也有明显的区别:

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是作出纪律处分的主体。

从处罚对象来看,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对其负责。

从处罚角度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手段处分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党籍、缓刑和开除党籍五种方式。《国家监察法》第45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察和调查结果,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这种差异被舆论解释为行政制裁不仅包括上述六种方式,而且还留有法律解释的余地。

政纪处分的种类

行政制裁涵盖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公共医疗、教育和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

行政纪律处分主要针对行政人员和党员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在管理公共事务,相关的范畴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将会出现一些尴尬的情况,即一些公职人员“无法被绳之以法,党纪不适用,政府纪律无法实施”

例如,有媒体报道说,在监督体制改革之前,对非党员村干部违法违纪的处罚很难,但情节较轻。

与党纪?党纪对党外人士没有约束力,纪委不能处理。土地法?然而,他们没有达到刑法的“红线”。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干部不是乡镇政府任命的,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因此导致党外干部既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也不属于行政监察范围此外,如果发生类似情况,也很难与非党员的编外人员打交道。

199行政处罚产生后,由于它涵盖了所有公职人员,上述人员有“回旋余地”。

一些舆论认为,《公务员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将在《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草案因具体行政处罚而失效后被完全取代。

中国行政学会常务理事刘俊生对此予以否认他告诉记者,《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草案》的相关内容属于两种不同的惩戒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处分类型。根据“一罪不二审”的原则,两种制裁不会同时出现,也不能说一种会取代另一种。

“如属监事会调查处理的案件,可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是党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这两种惩罚不会同时出现。”

刘俊生说,前者是针对公务员的,而后者是针对全体公务员的前者由相关党政机关进行处罚,后者由相应的监察机关进行处罚,这是监察系统独有的一项处分权。处罚的性质也不同,前者是针对纪律处分,后者是针对违法行为。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制裁法颁布后,将成为一部特别法,是对政府制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别法。其他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如与行政处罚不一致,将适用行政处罚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相关法律将失效。行政处罚法不能完全取代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处罚规定,因为不同领域具有特殊性,例如,涉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领域的处罚规定不能完全被行政处罚法所取代。

8年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NPC监督司法委员会主任吴说,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颁布一项关于对公职人员进行行政制裁的法律,将有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和合法化。

(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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