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0月21日,国家打击犯罪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打击犯罪和恶习专项斗争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部)联合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对情节严重的非法放贷者,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将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199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说,近年来,各类非法借贷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次发布的《意见》将针对对社会危害最大的非法高息贷款,以定罪量刑期间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单笔非法贷款为基础,从非法贷款金额、非法收入金额、非法贷款金额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明确“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对非法经营的处罚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明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谓“非特定社会对象定期贷款”,是指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非特定人群(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的10笔以上贷款。贷款到期后还款期限延长的,应一次性计算贷款发放次数。实际年利率
超过36%,在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基础上,被审慎确定为“严重”
“严重”,且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一是个人非法贷款累计超过200万元,单位非法贷款累计超过1000万元。二是个人违法所得累计超过8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累计超过400万元。第三,个人非法借给50人以上,单位非法借给150人以上。四是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非法高利贷贷款给250人以上是“特别严重”的,
同时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是“特别严重”一是个人非法贷款累计超过1000万元,单位非法贷款累计超过5000万元。二是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额在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额在2000万元以上;第三,个人非法贷款给250人以上,单位非法贷款给750人以上。四是造成多名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的后果
非法出借数额、非法所得数额、非法出借对象数量接近“严重”和“特别严重”数额和数量阈值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别认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一是实施非法出借2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第二,非法借贷以超过72%的有效年利率进行了10次以上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进行非法借贷的将从重处罚
根据《意见》,借贷资金仅限于亲属、朋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不适用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应当与非法借贷不明对象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明对象发放贷款。;(二)吸收社会人员为本单位内部人员发放贷款;(三)向社会公示,同时向特定人员和亲属、单位内部人员以及其他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意见》规定,为了从事非法借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选择重罪处罚
暴力收债与数罪并罚
为了强行催收因非法借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挑衅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构成犯罪的,以数罪并罚
纠察、指使、雇用他人使用滋扰、纠缠、骚动、集会等手段强行索债,不构成单独犯罪,但实施非法借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有组织非法借贷,同时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查处和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出借货币的,根据其非法出借数额、非法所得数额和非法出借对象数量的起点标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可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数额和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