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情况]
2年6月25日,刘谋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加入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意刘谋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
2年10月,刘谋与一家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部分变更了原合同的内容。同意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12月24日刘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300元/月,经确认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单方决定将刘的试用期延长至2013年3月
|刘谋于1992年013月2日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并于当日获得公司批准。2013年5月31日,公司向刘谋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2年4月16日,刘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裁定: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因刘非法延长试用期,公司一次性赔偿其8400元;二、驳回刘的其他主张
[根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案中,刘入职后,某公司与刘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刘谋和一家公司修改了原合同中的部分协议,包括劳动报酬和工作岗位的重新协议,刘谋也签署了该协议以供批准。刘谋和a公司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是基于他们的真实意图,是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试用期满时劳动者的月工资,按照已满且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刘谋于2012年6月25日加入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为三年,试用期至2012年12月24日止。刘谋与a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一家公司直到2013年3月才批准刘的转正申请,非法将刘的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刘试用期满后,公司按每月工资标准2800元/月向刘支付赔偿金,并按已超过法定试用期的3个月向刘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对刘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2800元/月×3个月=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