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原创]文章/明希
当事人将电影的收益转让给受让人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告知债务人收益已经转让并经新收益所有人确认。返还权的转让必须具有通知行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换言之,通知对于债务人收取收益的权利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电影返还权转让后对债务人的通知是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性质及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探讨。

中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不得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本条直接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也提供了解释的余地

首先,所谓“无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相反的解释是: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是,债务人有明确的义务向受让人清偿债务。换言之,转让通知是一项基本要求,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通知发出前,债务人有义务清偿债权人。即使债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债权转让事实已经发生,即使债务人知道债权转让事实,只要债务人没有收到通知,其义务的客体只能是债权人。通知后,债权归属被重新确认,受让人取代债权人成为新的债务接受人,无论这种转让是否客观发生,债务人此时只能向受让人清偿。

其次,通知只能影响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独立存在,其合法性受《合同法》第52条管辖。债权转让效力自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生效,即债权已转让给受让人,债权转让效力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取得。债权转让合同对债权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和受让人均不得因未发出通知而否认债权转让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的有效要求。

再次规定“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通知发出后,清算对象完成对变更的确认,清算对象的第二次变更由债务人决定。事实上,债务人被赋予了确认和决定交易对象的权利,债务人自己控制着交易的稳定性。这种标准化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权的过度和频繁流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第四条,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这是由合同的身份决定的债权转让未改变债务关系,债务内容未改变,债务人基于法律和合同的抗辩权不因债务主体的变化而改变。这不仅是债务同一性的外在表现,也是维持债务同一性的内在要求。简而言之,通知和债务主体的变更不会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我国《合同法》第83条第五款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在转让债权到期之前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收到通知后,有权对受让人行使抵消权

债权转让通知是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它本质上是一种名义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关于表示意愿的规定应通过类推适用,并应在没有债务人承诺的情况下送达债务人时生效。

债权转让通知的对象通常是债务人。在特殊情况下,向接收助理发出通知也是有效的。接管人是债务人代表其明确表示可以接收通知的主体。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可以由债权人自由选择,也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可以使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是,在受让人通知的情况下,通知方法相对严格,受让人应向债务人出示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在实践中,受让人的通知方式大多是书面的。此外,虽然合同法没有限制通知的形式,但债权转让给通知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因此,为了避免将来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通知的形式仍应慎重选择。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通知时间。一般认为,债权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通知。所谓的合理时限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债权让与是在不改变债务性质的情况下改变债务的主体,固有债务尤其是债务人所欠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改变。因此,为了避免对债务人履行义务造成障碍,债权人应最迟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告知转让事实,并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一段时间内通知一个合理的时间,留给债务人时间为履行债务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