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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莫言诉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判决,深圳一家科技公司必须赔偿莫言200万元的财产损失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
199一审法院查明,深圳一家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陶瓷锅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原告莫言被要求为被告深圳一家科技公司的股东董某题写一张照片并拍照。他在董某准备的书上签了名,并把它作为礼物送给董某的战友。2017年6月17日,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照片制作企业宣传视频并上传至网络进行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2年6月22日017,被告还利用原告的姓名和照片制作了该企业的广告,并上传至网络进行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在网站的许多显著位置,都提到了原告的战友董某,并与原告合影。
199一审法院认为,深圳一家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其名称和形象进行商业宣传,为原告制作广告形象代言公司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考虑了莫言对市场价值的背书、被告的过错程度、对原告形象的损害程度等因素,裁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万元,同时支持原告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信息,发布致歉信等。
199一审判决后,深圳一家科技公司上诉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个人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在50万元以内199二审法院认为,莫言作为一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并在我国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作家,其身份、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与普通电影明星和作家有着明显的差异。例如,他的代言的市场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上述规定中50万元的赔偿限额显然不能弥补莫言的损失。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