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知道,在购买新房时,开发商需要提前告知周围环境不利因素,并通常在销售部门的角落进行显著宣传。对于购买二手房的市民来说,除了可以通过观察建筑物来判断的灯光和噪音等因素外,还有一些无法通过感官发现的因素,比如房屋中的自杀和谋杀案件,这些案件通常被称为“鬼屋”

如果我买了“鬼屋”,我可以退房吗?
房间有人的死亡是“鬼屋”吗?
业主需要对哪些情况负责?
是答案!购买“鬼屋”后,
能退房吗?尽管一再警告,
还是买了一栋闹鬼的房子。陈小姐(化名)最近遇到了这样的麻烦。前几天,由于与卖家几次沟通不灵,陈小姐只能走上诉讼之路。
陈女士因母亲车祸造成颈椎骨折,多次接受治疗和手术。为了照顾仍然瘫痪在床的母亲,考虑到广州的高医疗水平和她堂兄在广州工作的便利性,她决定把家搬到广州。
陈小姐已于2017年将户口转移至广州市一个集体家庭,具备购房资格。为了在广州买房子,陈小姐的父母以127万元卖掉了她家乡的房子。今年6月,在中介的推荐下,陈小姐去番禺区看楼,看中了一套76平方米的两居室。房子的价格是213万元,交易最终以212万元成交。双方于8月初完成转让交易,并于8月底交付房屋。

在交货的当天,陈小姐的家人意外地得知几个月前有人死在房子里。死者是主人的家人。设定时间是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关于死者的死因,陈小姐问了很多人。邻居告诉她,死者是割腕自杀的,而房产上说死者是突然死亡的。
得知此事后,陈小姐立即向中介询问,要求退房。中介说他们不知道,并联系了店主的女儿。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业主仍然拒绝退房。陈小姐
说,因为买房子是为了照顾母亲,她不能接受房子的死亡。当她得知屋主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时,她还问房子里是否发生了什么事,但没人告诉她。业主的女儿说,她被告知合同包含相关条款,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最好通过正式的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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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律师表示:
的卖家违反诚信原则应被视为作弊
。在买房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事情无疑是一件坏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表示,事实上,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凶光”定义。"凶光"通常指的是发生了人的非正常死亡,给居民带来不适和恐惧,从而降低其价值的房子。“鬼屋”的定义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自然人在屋内死亡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而不是人们的主观想象;第二,自然人死在房子里的事实一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非正常死亡。
房屋买卖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认定“鬼屋”,以及出卖人是否有连带义务向买受人披露该房屋的负面相关信息。“鬼屋”的信息并不反映在房子的物理质量上,但它会引起购买者的负面情绪,这足以影响购买者的购买决定。一般来说,买方购买“鬼屋”主要是因为卖方故意隐瞒“鬼屋”信息,这实际上违背了买方的真实意图因此,“鬼屋”的信息应该属于房子的负面相关信息
从房屋交易的诚信和公平原则出发,出卖人有义务披露“鬼屋”等负面相关信息。如果卖方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买方应有权获得权利救济。出卖人未如实披露该房屋的"凶光"等负面相关信息,违反了诚信原则,应视为欺诈。善意的买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取消合同。对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业内人士还提醒,如果买家害怕“鬼屋”,他们可以在合同中详细说明房子的情况,并在做出购买决定前进一步了解房主出售房子的情况。例如,他们可以去辖区内的警察局或使用他们购买的房子的地址作为关键词来搜索网络,并且可以直接和清楚地询问在购买过程中房子是否发生了“死亡”。
同时,业主也可能被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售房屋无非正常死亡或严重刑事案件”买受人发现该房屋发生上述情况,且业主未书面告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XX元。"这种协议可以促使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为购房者在发生纠纷时寻求法律救济提供证据。
是“鬼屋”,只要有人死了?
近年来,各地发生了一些涉及“鬼屋”的诉讼。
今年8月,广东省清远市公民罗先生试图利用房屋原主人妻子之死要求退房,但法官的判决驳回了罗先生的要求。
据媒体报道,罗先生购房后得知原房主潘先生的妻子因病在该房屋死亡,遂向法院起诉原房主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前房主潘先生在法庭上说,他的妻子因癌症从家人那里消费了几十万元,中介已经得知了她的死讯。这是由于疾病和死亡,房子不是一个“鬼屋”
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法院认为,被告配偶因病死亡是正常的生育、衰老和患病现象,他所居住的房子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鬼屋”。在该房屋不是“鬼屋”的前提下,被告不需要承担更多的告知义务,因此驳回了罗先生的主张
律师表示:
是出生、衰老、疾病和死亡的正常现象。已故亲属的主人不得告知
“鬼屋”没有法律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因自杀、谋杀等因素导致的非正常死亡在一定时期内发生,导致普通人在正常交易条件下不愿购买的房屋被称为“鬼屋”。并非所有有人死亡的房子都被称为“鬼屋”清远市人民法院法官的判决是合理的,因为社会上的每个家庭都会遇到出生、衰老、疾病和死亡的情况,这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不需要特别的提示。
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的这些方面
将在二手房销售部看到规划和环境不利因素的通知。二手房买家在购买二手房时如何精明地消除不利因素?
法人建议,为了消除二手房购买规划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首先要多实地考察,最好能在白天、晚上、晴天和雨后查看房屋,并观察房屋的采光、噪音等方面。其次,拜访周围的邻居,多问问他们,听听居民的生活感受。如果有相关的不利因素,也可以在聊天时及时发现。
房地产业人士表示,如实披露二手房业主的过去历史,如涉及邻居的纠纷和打官司,确实可能成为交易的障碍。在卖掉房子之前,
迷女士(化名)草拟了“邪恶邻居”的通知。她和楼下的邻居打官司。楼下的邻居起诉她漏水,导致屋主房子的天花板出现水渍,并要求赔偿数万元。范女士最终让步了,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以近5万元的价格解决这起诉讼。在宣誓书中,邻居承诺今后不会在这方面再提起诉讼。
,业主非常害怕这个“邪恶的邻居”,在诉讼解决后立即发布了要约。她计划在买方签署合同前向买方发送一份通知,告知买方之前与邻居的诉讼,并声明新业主与邻居之间的所有纠纷与她本人无关。范女士告诉记者,该通知是“保险”和“免责声明”,以免她在房子出售期间或出售后遭受诉讼。
律师表示:之前的
诉讼已经结案,移交后与自己无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杨金纳律师表示,范女士的做法在二手房销售中并不常见。她的通知簿可以起到“豁免”的作用然而,这种豁免是由法律规定的。即使她不写通知,房子卖了以后,新主人将承担邻权纠纷引起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房地产的相邻当事人应当在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99《物权法》第92条规定,房地产所有人利用相邻房地产进行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他应当尽最大努力避免对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相邻关系负有责任的是房地产所有人。范女士之前的纠纷已经解决。如果房子在产权转让后再次漏水,应该由新业主而不是范女士来承担责任。
杨金纳律师表示,《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信守承诺。与订立房地产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如房屋的物理缺陷、鬼屋或已售房屋的异常死亡、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买受人心理不安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业主有告知义务
如果业主提前向买方发出通知,告知其房屋的物理缺陷或已经发生的恶性事件。该通知的法律效力在于:如果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房屋前告知了买受人房屋的物理缺陷和闹鬼,买受人仍然决定购买该房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就不能再因为房屋中的这些不利因素而要求解除合同了。房屋所有人在房屋出售前未将影响房屋交易的不利因素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对于家庭中老年人的自然和正常死亡,这是一个所有者可以通知或不通知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