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八种教育和矫正措施来虐待和殴打他人。

1999年10月2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首次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草案。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将“侮辱、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向他人提供毒品”列为“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且未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可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纠正措施。

未成年人的正常行为

分为从轻到重的三个等级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何一亭在他的报告草稿中指出,“大量的案例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前,有许多不良或违法行为,他们早期的不良或违法行为大多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

何怡婷表示,修订草案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并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险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纠正措施。与此同时,它还改进教育和纠正措施,跟踪援助和教育措施,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记者从

199《北京新闻》了解到,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八章五十七条,修订草案有七章五十二条。修改稿主要在体例结构、总体预防、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正、预防累犯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发生法》,修订草案将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严重不良行为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北京日报》记者注意到,为了解决许多未成年人因缺乏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因年龄原因缺乏后续矫正措施而走上犯罪道路前屡犯不改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修改稿第3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未成年人的严重违纪行为,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学校,并采取措施严格管教。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且依法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教育纠正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道歉并赔偿损失;责令作出悔过声明;责令在一定时间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准则,不得实施特定的行为,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交往,不得进入或离开特定的场所;责令接受心理咨询、矫治或者其他治疗;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观察、保护、援助和教育;责令遵守其他要求,促进未成年人守法。

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前款规定的教育矫治决定,该决定是实现教育矫治目的所必需的,相当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恶劣环境下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拒绝配合接受教育和矫正措施的,可以送特殊学校进行矫正教育。

199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允许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缴纳保证金,接受家庭教育和指导。

”对拒绝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没收保证金,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记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监护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修订草案第一次明确了学校的责任。

修订草案第47条规定,学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行为,影响恶劣,不适合在学校工作的教师,应当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条/本报记者孟

具体规定

不良行为

修订草案第24条明确,不良行为包括吸烟和饮酒;许多逃学,逃学;无故离家;沉迷于网络,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与社会上有不良习惯的人交流,组织或参与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进入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或参与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观看和收听含有色情、淫秽、暴力、恐怖、极端主义等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修改稿第34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群殴、追逐、拦截他人、强行查封、任意损毁或侵占公私财物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侮辱或者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盗窃、抢劫、抢劫或故意损坏公私财产;传播淫秽书籍、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色情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参与赌博的人数相对较多。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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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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