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我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批复》已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9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年12月16日0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批复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和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损害了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应强烈。浙江省高级法院一贯高度重视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先后出台了《关于预防和查处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虚假诉讼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暴露出鉴定难、移送难、处罚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增强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就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中遇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1。哪些行为是虚假诉讼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编造民事法律关系、编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虚假诉讼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编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实物债务协议;
3。与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编造公司或企业的债务或担保义务;
5。在破产审理过程中申报虚假债权;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或者担保物权;
7。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夸大贷款金额、恶意违约、恶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手段,诱使或强迫他人签订“借出”或变相“借出”、“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根据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对象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的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在立案过程中,通过编造当事人的信息或者与他人串通编造当事人的信息,骗取法院立案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2。编造或者伪造租赁协议,编造债权债务;
3。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事实,仍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4。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诸如财产分割、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法律行为都是通过编造身份关系来启动的。
5。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单方或恶意串通他人作虚假陈述、伪造、篡改、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的;
2。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如何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1。履行告知义务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在送达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通知书等材料中列明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当事人能够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并充分利用12368短信平台和移动小额法庭进行告知。
2。进行关联检索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时,应当对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企业破产等重点案件的相关案件进行检索。,查询原、被告的其他诉讼相关和执行相关案件,并随案卷移送商业法院。主持人应当积极查找相关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制作工作记录,并以备忘录或其他检索形式附卷,或者在审判报告和合议庭评议中反映。
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信息系统,通过审判信息系统立案,法官自动提示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执行或已经结案的相关案件
3。加强警告提醒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誓进行诚信诉讼,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3。发现虚假诉讼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1。举报、申诉、再审申请或第三人撤销诉讼、当事人、其代理人和外人的执行异议诉讼等。;
2。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的;
3。人大、政法委、纪委、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移送;
4。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议和检察建议;
5。其他方式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上诉、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诉讼提出的再审申请或抗诉、检察建议,以及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立案或再审。
4。如何识别虚假诉讼行为?
省级各级法院应建立虚假诉讼甄别小组虚假诉讼甄别小组负责虚假诉讼的审查、处罚建议以及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等事项,并向主持人或者合议庭提出意见。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审查,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传唤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询问;
2。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其他证据;
3。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依职权调查和获取证据;
5。告知与案件结果可能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人,并根据其职权增加其参与诉讼;
6。邀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加评审;
7。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
8。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主持人或合议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时,应当向庭长报告,并提交虚假诉讼甄别小组讨论
法官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且未能认定虚假诉讼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如何将虚假诉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将虚假诉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各法院指定的统一移送部门将在5日内将下列能够证明虚假诉讼等涉嫌犯罪存在的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1。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
2。特定线索来源的材料;
3。涉案案件基本情况的材料;
4。涉嫌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初步材料;
5。危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初步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统一移交部门和主持法官应及时跟踪移交案件的调查进展并作出备忘录对于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未在规定的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6。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如何处理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归档阶段在立案阶段,经审查确认有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2。试验阶段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不得准许申请撤诉的原告或者自愿调解解决的当事人。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
3。实施阶段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程序发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和其他文书有虚假的,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对象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并提出再审建议或者司法建议;因判决文书涉及虚假诉讼,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不同诉讼阶段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虚假诉讼行为采取警告、罚款、拘留、失信等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7。如何告诫虚假诉讼行为人?
人民法院应当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训诫,口头训诫,并责令其出具悔过书。
8。如何罚款和拘留虚假诉讼行为人?
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下列处罚:虚假诉讼行为未造成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判决不当,未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对行为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3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因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行为人是单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人民法院因虚假诉讼行为作出错误判决,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行为人是单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犯有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诈骗、妨害作证、帮助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9。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和拘留处罚的加重情节是什么?
1。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
2。虚假诉讼行为在法庭审判中宣誓诚信诉讼后仍继续进行的;
3。二审和再审中发现虚假诉讼行为。
4。其他从重处罚的案件
10、如何处罚违背诺言的虚假诉讼行为人?
省级法院建立了虚假诉讼诚信人员名单制度,公布了“诚信中国”虚假诉讼诚信人员核实信息,并逐步将虚假诉讼诚信人员信息纳入“五主体公共信用评估指南”名单同时,虚假诉讼中不诚实行为人名单所列行为人的信息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和行业协会等报告。,要求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虚假诉讼行为人信用处罚。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被列入虚假诉讼不诚实人员名单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增加举证责任,提高举证标准。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询问。
11。如何处理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带来的诉讼代理费等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虚假诉讼造成的诉讼代理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合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12。如何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实施刑事处罚?
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应当谨慎使用缓刑。
13。如何处理和制裁涉嫌虚假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诉讼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知道或应该知道这是虚假证据并将其提交给法院,或唆使、威胁或诱使他人将其提交给法院;
2。指使或者协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指使、威胁或者诱导证人不作证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3。明显违反事实,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制造虚假法律关系,为相应事实进行辩护的
实施上述行为的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当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给予暂停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限制其代理行为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14。如何处理和制裁认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人、公证员等涉嫌虚假诉讼的主体?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评估费用、从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候选人名单中除名等处分,并书面建议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并书面告知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员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如何处理当事人根据捏造的事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199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审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仲裁机构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6。如何处理涉嫌虚假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将从严处理
17。如何做好虚假诉讼案件的信息录入和管理?
省级各级法院要加强虚假诉讼案件的信息录入和管理对于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动从审判管理系统中提取虚假诉讼案件的原因、案犯姓名及其诉讼地位、司法制裁、移送公安、定罪量刑等信息,并自动将上述信息提示或者推送给立案人员、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或者相关部门
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司法制裁措施,全省各级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数的若干规定》,对“处罚字”单独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