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拥有一个商标,但遇到一个先前注册的相同商标,特别是: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已经“消亡”并且已经是一个“无主”商标,这样的在先商标还会妨碍您的商标注册吗?

商标权有一个权利期限,而且因为自然人会死亡,企业宣布破产后也可能取消,所以商标权主体本身也有灭绝的可能因此,当这两种情况重叠时,即当主体在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内死亡时,很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一系列问题:
商标权主体资格死亡,其原有的商标专用权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持续,还是与商标权主体一起死亡?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会不会成为其他人注册商标的障碍?如果它们一起被取消,商标权什么时候会被取消?

对于这种“无主商标”,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满一年,且该注册商标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申请撤销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注销注册商标的,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根据这一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动取消尚未清算的无人认领的商标。然而,2014年实施的新实施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此后,《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置无主商标。因此,在这大量驳回复审的司法实践案例中,无主被引商标的效力存在分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分歧:
观点我认为撤销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应该承认该商标在授权期内仍然有效,这样可以防止他人再次注册同一商标。
199的观点2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是将注册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市场上其他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商标主体资格消失,不再具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条件,商标不能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
典型案例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诉案中,原告法官认为,虽然被引用商标的权利主体已撤销其公司,但被引用商标的商标权尚未到期,因此该权利并未失效,如果申请商标与华为有限公司被引用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仍构成类似商标。因此,他选择复审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199一审法院认为,商事法官没有证据表明被引用的商标被新的权利主体继承。因此,虽然被引用商标目前仍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再构成商标注册申请权的障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虽然被引用商标在形式上构成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多年不存在,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适合作为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障碍。
综上所述,目前,要在保护无主商标专有权和提高商标资源利用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恐怕还需要依靠法官的智慧。

当然,避免商标资源浪费的最有效方法是所有者在处理商标事务时“从头到尾负责”。根据《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自然属于可变现资产的范畴
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可以申请转让。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时完成转让手续为由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由此表明,如果原所有人重视商标权并能负责到底,在目前的司法条件下,这恐怕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合理的办法

目前,虽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仍然缺乏认识。企业注销后的商标处置仍处于陈旧的冷漠观念中。此外,法律没有对无主商标的处置作出强制性规定。商标局在对注册商标进行审查时,并不搜索被引用商标的主体地位,因此大量无主商标不知不觉地存在于庞大的商标数据库中,成为障碍。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这些商标只能在10年的专有权期满后,或者在连续3年的不使用和无效程序后,被动地从商标池中删除。在先无主商标的撤销或无效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时间和金钱压力。
所以最后,一切都需要通过法律来更人道地修改!另一方面,我们不能等待法律的改进。作为权利人,我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对商标保护有更全面的认识,主动承担起我们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