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2月25日电(记者马常艳)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防疫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控制,提出明确意见,指导一线检察机关办案,为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办案提供参考
此前,“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违法犯罪的意见》原则上规定了相关法律在疫情相关案件中的适用,但在适用上需要进一步细化。
鉴于检察机关的检查、逮捕、检查和起诉,如何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会议研究认为,对于确诊为新诊断肺炎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由于新诊断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观故意,在隔离期届满前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如果疑似病人的行为还必须造成传播后果,则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控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违反防疫措施,造成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严重传播风险的其他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会议指出,如何把握妨害公务罪的被害人范围应该是现实的。为了预防和控制疫情,政府部门组织和动员的居民(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可被确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防疫人员依照职权实施的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主动组织并采取相关防疫措施的人员,在执行防疫措施过程中受到暴力或威胁的,不能以妨碍公务罪论处,可按故意伤害、挑衅、侮辱等罪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强调,为在防疫期间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工作和生产的恢复,建议法院对企业经营者、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在企业发展中起关键作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不能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缓刑。 应当依法适用起诉和缓刑,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对于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认真负责地审查拘留的必要性。如果确实没有必要拘留,可以建议改变强制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制度的作用,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宽严相济力度。针对律师在场难以保证的问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手段,实现律师“在场”的法律要求如果确实没有律师在场,应通过录像和其他手段确定嫌疑人认罪和惩罚意愿的真实表达,这应在审判期间得到法院的确认。
会议要求,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彻底取缔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杜绝乱吃野生动物的坏习惯、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决定,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严厉打击非法狩猎、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等犯罪行为,及时释放一批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为给一线办案提供指导,疫情相关法律程序的应用应在“筛查与应对网络”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