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主要集中在征收决定和补偿上

1,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实际上,拟议的征收补偿计划出现在征收决定之前,是征收房屋税的一个重要程序。被征用者必须积极行使其发表意见的权利。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赔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标志着征收项目的正式启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恢复。被征收人拒绝接受补偿方案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救济程序。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堤坝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1。征收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
(2)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费;
(3)因房屋收回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补贴和奖励
实际上,第三项将补偿住房的商业用途。赠款和奖励必须符合某些条件所有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征用者最终能得到的总工资。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是法律评价点。“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确立了“市场比较法”在房屋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三、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两个重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换句话说,评估的两种直接补救措施是审查申请和专家评估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应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或随机选择,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用者有权选择评估机构。这是审查和评估链接合法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4,可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易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计算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必须依法得到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补偿措施,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和安置补偿协议,以收取费用或者房屋使用、生产损失、停业、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为目的。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方案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告。房屋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处提醒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不能同时存在,即在补偿协议签署后不会做出补偿决定。赔偿决定是在没有签署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
7、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后,应先补偿后安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迫使被征用人员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

8。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两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通常被称为“司法拆除”,是拆除城市房屋的最后一步。
终于提醒了大多数被征用的人。这些是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的核心内容。不难看出这三个程序的决定性意义:税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房屋价值评估税收决定项目的启动,价值评估决定补偿金额,补偿决定指向司法拆迁因此,掌握这三点是实践中最贫困者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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