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昭最近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他申请了一家销售公司的推销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不仅要填写自己的教育背景和简历,还要填写父母、妻子和子女的工作单位等。好吧,令人困惑的是公司要求他填写他叔叔、婶婶、婶婶甚至同学和朋友的信息,解释他们的单位和职位。对此,他感到惊讶!只有通过理解,我们才能知道公司想知道他是否有任何与公司销售相关的社会关系。如果有这样的关系,你可以优先就业,否则你会在选举中失败。

对不起,公司可以这样要求应聘者吗?他有权拒绝填写这张表格吗?
公司的要求违反了法律,小昭可以拒绝其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7、8、10、1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地点;(5)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六)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但是,这些基本条件应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如劳动者的非直系亲属、同学和好朋友的工作单位和职务等。,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当然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的其他事项,劳动者有权不填写。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明确要求“相关优先就业”,这是一种就业歧视,小昭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督促其纠正。这是因为《就业促进法》第3条和第26条规定,工人有权平等就业并依法选择自己的工作。工人的就业不应因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在聘用人员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就业中介活动时实施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