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
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确定相对人义务的基本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是行政决定的执行没有基本的行政决定,就不可能有行政行为。

匡先生在河南省周口市辖下的襄城市的一个村庄拥有一套合法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居住多年。2018年底,向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要求紧急拆除匡先生所在地区的非法建筑。
2019年1月18日,襄城花园办公室和襄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处联合向匡先生等发出《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要求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在三日内退房。继
之后,两部门于2019年1月25日向匡先生等人发出催复通知,表示市政府将于1月28日组织规划、住宅建设、城管、电力等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迁。
以后,匡先生等人及时委托北京市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认为,项市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匡先生房屋的事实是不充分的
一、匡先生的房子位于道路两侧。像其他房子一样,它建在路的两边。它不侵犯道路边界,也不影响城乡规划。二是相关部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匡先生的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第三,行政机关以涉嫌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迁房屋,其调查认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此外,项市园林办和项市城乡规划管理处不具备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权限。他们强行拆除匡先生的房子超出了他们的权限。
被法院批准,因为原告的主张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沈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襄城花园办和襄城城乡规划管理处强行拆迁涉案房屋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违反了法律程序。然而,由于撤销没有意义,法院裁定这是非法的。
后,律师在诉讼中发现,项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7日向匡等人作出了《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金长生律师认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已被确认为违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应予以撤销。
没有基本行政决策,就不可能有行政行为基本行政决定违法且不能成立的,根据基本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自然被视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案中,被告市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基本行政决定是《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该决定已被裁定为非法。因此,强制拆迁决定也应当依法撤销。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金长生律师的代理意见。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强制拆迁决定的依据已经不存在。强制拆迁决定主要是基于证据不足。政府对匡等作出的《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已依法撤销。

最后,律师们想告诉大家,行政机关在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等行政职能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如果可以用非强制手段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就不应该实施行政强制。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否则,当事人的权益最有可能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而受到损害,行政机关也将对其滥用职权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