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微信举报一起儿童性骚扰案件2018年,当公交车上有很多人时,一名男子韩某猥亵一名10岁女孩,随后因猥亵儿童被判处一年监禁。一审判决后,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深圳检察院随后支持了抗议经检察机关联席会议讨论,深圳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2019年4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被告人韩某公开猥亵儿童,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10岁的女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遭到非礼1992年夏天,10岁的小华(化名)晚上放学回家时脸色变白,双手紧握,胸部抬高,全身颤抖。“你怎么了?发生了什么事?”母亲连忙问女儿说“我在车里遇到一个变态,他拉着我的手去摸他的阴茎……”可想而知,当时女孩的无助和家人的愤怒。知道了这一点,小华的父母决定报警不久,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韩某。在检查完
之后,韩当天就骑着电动车来到了深圳一所小学附近的公交车站。停车后,他去公共汽车站等车。此时,小华也在等公交车。公交车到达车站后,小华上了车,韩上了车。在车上,韩利用人群抱住小华的身体,抓住小华的左手按在她的下身几分钟。后来韩放开了小华的手,在一个建筑站下车,然后走回附近的一个小学汽车站,坐电动汽车离开了。
不久,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起诉韩在
199法庭上,韩否认自己猥亵儿童的事实。“我害怕小女孩的不稳定,本能地抓住她的手,想把她抱在合适的位置。因为人群,我的身体离她很近……”然而,尽管受害者很年轻,但他在被骚扰后立即告诉家人,并能详细描述对方的服装。他清楚地记得对方说了什么,在哪里下的车。他的陈述可信度很高。此外,从巴士的影像可以看到,当时韩并没有明显挤在他的后面,而是靠向前,紧紧地包围住受害人,将受害人夹在栏杆和他的身体之间,根本不是正常的骑乘姿势。认为该公交车应属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开”抗诉。
法院认为本案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结合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一审判决
199后,不服罪的韩选择了上诉。同时,宝安区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议原审法院裁定韩某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罪,并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行为对其他乘客隐瞒,不应认定为“公开”。但是,宝安区检察院认为判决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向区法院提出了抗诉。
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如果抗诉被认为不适当,抗诉应当撤回。由于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深圳市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没有安排专业业务骨干承办。
,承办此案的高级检察官,经过详细审查,对案件进行了彻底的梳理。他认为,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未成年人性虐待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学校、游泳池、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可视为在公共场所“公开”强奸妇女、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和第237条的规定,如果有许多其他人在场,无论在场的人是否实际看到“从这一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公共场所实施的猥亵儿童罪应根据立法予以严惩。它不能基于在场的人是否真的看到了。也就是说,韩某在公交车上对受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即使在场的人并没有实际看到,他们也应被视为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
“根据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骚扰儿童的人将受到更重的处罚。显然,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极轻。“
二审改判涉案男子五年有期徒刑。这位
的高级检察官说,刑法规定对猥亵儿童罪的处罚要比强制猥亵儿童罪更重。可见,中国刑法对儿童隐私的保护高于一般的猥亵儿童罪,而在公共场所公开猥亵儿童是一种需要从重处罚的行为。“公共汽车是一个典型的公共场所,车上有很多人。被告使用强制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为,从而达到猥亵儿童的目的,极大地遏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对社会危害极大。
199起诉人还指出,自犯罪发生以来,被告人一直否认犯罪,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毫无悔意,应依法严惩。经检察联席会议讨论,深圳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2019年4月,二审法院举行闭门会议审理该案件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时,加强了证据制度的论证和法律解释,充分说明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原因。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韩某公开猥亵儿童,减刑为五年有期徒刑
/北京青年报记者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