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留下证书写这些不违反法律法规

工作规章制度

韦一笑于2008年7月14日加入广州一家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司解除了与韦一笑的劳动合同

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韦一笑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证书第2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两个理由: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劳工不能胜任他们的工作

韦一笑于2018年1月19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删除《劳动合同解除证书》第二条,并出具新的《劳动合同解除证书》。

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韦一笑的所有仲裁请求

韦一笑拒绝接受此案并提起诉讼。起诉理由:离职的原因写在辞职证书上,这对我后来的求职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压制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司应该再发行一次。

韦一笑声称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写在终止合同的通知上,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范围,对我以后的求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压制了我的平等就业权。因此,要求公司删除《劳动合同终止证书》第二条,重新签发《劳动合同终止证书》。

公司回复:辞职证明虽有解散的理由,但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定。

公司辩称,我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不同意韦一笑的诉讼请求。

工作规章制度

一审法院:法律不禁止在离职证明上写明离职原因,公司也不需要补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因与韦一笑解除劳动合同,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虽然该证明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明确说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本规定不排除劳动合同解除证书中记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此,韦一笑要求公司删除《劳动合同解除证书》第二条,并出具新的《劳动合同解除证书》。这个法院不支持它。因此,韦一笑的诉讼请求被该法院驳回。

韦一笑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法律不禁止在劳动合同解除证书中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不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199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时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并不禁止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虽然

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并不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工人的就业不应因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而受到歧视。"

韦一笑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书中记载的理由不真实。因此,韦一笑要求删除《劳动合同解除证书》第二条,补发《劳动合同解除证书》的请求没有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199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合法合理,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没有不当,法院维持原判。韦一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号案件。:岳01 1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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