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因认为央视“恶霸店”报道侵犯名誉权向法院起诉央视。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客观真实,骆的声誉和较低的评价源于他在火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在此基础上,决定驳回罗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罗在武昌至海南的购车间隔时间内,乘坐Z25次列车从武昌至鄂州站,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从车票所示4路公交车的上铺移至5路公交车继续乘车。在鄂州站至黄石站的
199列车运行过程中,罗某拒绝了列车员、车长和警察的购票和出示身份证的要求,一度情绪激动。当警察叫他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员拿着录像设备记录现场时,罗采取了抢劫乘务员录像设备的行动,并伴有不文明的语言,双方发生了争执。在黄石火车站的火车停留期间,黄石火车站的警察给了罗五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并把他送到黄石拘留中心执行。同年12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的“中国新闻”栏目和财经频道的“第一时间”栏目以“男儿自大”的“拒签扰乱秩序逮捕”和“巴作”、“翻印双规”为题进行了报道后来,罗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法院认定,中央电视台关于“骆火车被拘留”的报道,源于骆扰乱火车公共秩序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是武汉铁路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内容真实。根据综合运输合同、执法记录员出示的照片和罗的个人陈述,法院认定央视的报道客观真实。中央电视台评论的内容是在国家媒体的监督下阐述的,符合评论应遵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此外,中央电视台在报道中隐瞒罗的姓名和马赛克,履行了谨慎保护的职责,其报道和评论是合法的。
关于罗索赔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本院认为,央视是一家国家级媒体,影响力远远大于普通社交媒体。央视播出该案涉及的视频后,罗在他的生活圈子里的个人声誉和评价确实会有所下降,但下降的根源是他在火车上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央视的“个案解读”央视以真实客观的报道和合理恰当的评论为前提,对违法行为进行批评。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作为职业律师的罗,应该充分预见自己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据此,法院裁定罗某侵犯名誉权的主张不能以央视不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来源:法律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