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1月30日,海南省公安厅下发了《海南省公安机关关于严厉打击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严厉打击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违法犯罪行为《通知》
指出,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下列12种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给其他部门
1、拒绝配合防疫、检测、检疫、强制隔离、观察和治疗等手段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
2、编造虚假信息或故意传播编造的虚假信息,制造恐慌和扰乱社会秩序的;
3、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其他人接触的;
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医疗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传染病防治药品的;
5、有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牟取暴利、囤积居奇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6、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7、以肺炎疫情防控为名,在新型冠状病毒中实施欺诈行为的;
8、以威胁或者暴力手段阻碍防疫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责的;
9、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利用广告促销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
10、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集会、暴乱等。、扰乱疫情防控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1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12、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防疫工作的
《通知》强调,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疫情。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宋红涛、陈维森)
(编者:潘会文、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