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包人违反合同,承包人可以选择合同中的索赔程序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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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洪洞县交通局建筑合同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案件编号为491号,审判长鲍建平,判决日期为2010年6月27日

2。案例简介

发包人:洪洞县交通局

承包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协议书:对于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或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付款凭证,导致付款延期;雇主导致停工对于索赔,承包商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并说明索赔原因;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商将失去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项目实际施工方常德安德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林到庭作证,证明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实际停工和停工。结合湖南省第四公司的相关文件和评估报告中停工及停工损失的详细清单,本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停工及赔偿。其中,与常德安德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关的停工及赔偿损失可以确认,其他损失无法核实,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常德安德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金额为:高压线路搬迁329.4万元,箱梁锚碇设计变更129万元,排水设计变更504万元、137.76万元,装饰塔设计变更271.88万元,起始交叉口设计变更332.95万元,2综上所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湖南省第四公司实际发生的属于洪洞交通局的窝工损失共计980万元,应由洪洞交通局承担。

洪洞交通局要求湖南四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如果损失事件发生后28天内未能提出索赔,湖南四公司将失去索赔权。但是,双方签署的合同文件包括工程索赔和违约责任协议。上述减速损失符合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约定。湖南第四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洪洞交通局认为湖南第四公司应根据索赔条款主张权利,而不是根据违约条款主张权利的观点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不予受理。一审判决后,洪洞交通局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如果施工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在28天内提交索赔,则丧失索赔权。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责令雇主承担迟延损失,这样做正确吗?

3,最高法院摘要

湖南四公司损失的认定和分担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或工期延误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湖南省第四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本案所涉及的评估报告中的停工损失明细表,可以根据湖南省第四公司的实际支付情况,确认由用人单位造成的与实际施工单位安德宇劳务公司相关的停工赔偿损失。具体金额为:高压线路搬迁停工补偿329.4万元,箱梁锚固设计变更停工补偿129万元。排水设计方案变更停工补偿包括504万元和137.76万元。装饰塔设计变更引起的停工补偿271.88万元,起点交叉口设计方案变更引起的停工补偿332.95万元。上述费用合计1696.29万元,一审判决前实际支付980万元。一审判决后,湖南第四公司已将剩余的716.29万元支付给安德宇劳动服务公司。湖南第四公司后续支付的费用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洪洞交通局上诉称,湖南第四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就索赔程序、违约和合同中的相应责任达成一致。根据双方关于违约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湖南第四公司选择要求洪洞交通局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4。

如果发包人违反合同,承包人可以选择合同中的索赔程序或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8天内提出索赔。他失去的是程序性索赔权,但他没有失去实质性权利,也没有失去上诉权和胜诉权。本案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可以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但不利于发包人的项目管理,增加了发包人项目管理的难度。想象一下,如果工作放缓,承包商不会通知雇主。如果雇主或监理没有详细记录现场的人员和机械数量,并且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了补偿费用和证书,雇主根本不能对该案例进行交叉质证。雇主不知道这是真是假,不承认事实,也没有证据反驳或否认,因此败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承包商和分包商相互勾结,就有一定的道德风险。雇主的问题值得好好研究,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回避的话对于承包商来说,还有另一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不应该被滥用,否则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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