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上汽车预订的兴起,
及相关法律问题逐渐增多今天,
组织了一个针对网民的真实租车案例。让我们了解一下
张是滴滴在线租车平台的所有者。他用自己的私家车从事在线汽车租赁业务。他的车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重保险。一天,在运送乘客的途中,这辆车追尾了它前面的一辆林肯汽车,造成了前面汽车后部的严重损坏。交警后来认定张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林肯车主总共花了3万元来修理这辆车,估计损失为3万元。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汽车损失2000元,张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级保险限额内赔偿剩余的28000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的原因是张用他的私车来开网络和安排车子。从本质上来说,汽车的性质已经从家庭使用转变为商业运营,导致汽车的风险水平显著增加。但是,张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并更改保险类型,所以他不会得到赔偿。此外,双方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造成的任何事故,保险人概不负责。在
私家车运行“滴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本案中张的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各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保强制交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强制交通保险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赔偿林肯车主的汽车损害对于强制保险赔偿金额不足的部分,承保商业三重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张某通过互联网使用私人汽车驾驶汽车的行为是一种改变汽车使用性质、增加保险标的风险水平的情形。因此,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商业三重保险的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对于林肯车主剩余的28000元车损费,张灿只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或变更导致风险增加,交通事故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当事人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请求。因此,如果使用私家车驾驶网络发生交通事故,强制交通保险仍然需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水平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因保险标的风险水平显著增加而造成的保险事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可以免除因使用私人汽车驾驶网络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赔偿。
要点
使用私家车从事网上租车业务。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从家庭使用转变为商业运营,导致车辆风险显著增加。如果在网络运行期间保险类型没有改变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因此,建议大多数在网上租车的车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类型并支付相关费用,否则他们将面临商业保险无法赔偿
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