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自2014年1月初起,大学生肖伟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附近的一个单位兼职,但没有与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月底,该单位突然通知肖伟拿走他的工资并离开。即使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他也不会再来了。肖伟认为,他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刚刚超过一年,该单位不仅无权开除他,而且必须被视为与他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并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了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劳动仲裁结果驳回了肖伟的请求
[案例分析]
仲裁结果不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第82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但是,《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在业余时间参加兼职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得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因为肖伟的身份属于学生,所以不包括在上述权利主体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