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下列三种行为具体规定为欺诈:
1、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里有两种欺诈行为,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如果该房屋已经抵押,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买受人将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该房屋很有可能是空的。
3、故意隐瞒已售房屋已售给第三人或该房屋已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这一点更容易理解。事实上,这意味着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价格出售一栋房子。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相当于已经卖给特定的主体。
卖方犯有上述欺诈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卖方欺诈的法律责任与《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恶意违约责任基本相同
一方有合同欺诈行为,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列出了出卖人的欺诈行为,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即承担不超过已付房价两倍的赔偿的一方,这主要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大多数人来说,买房将花费他们所有的财力。一旦卖家作弊,很可能会导致买家没钱买房,这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增加欺诈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正是该法的立法宗旨。

原告李声称,2011年6月6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销售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二开发的一套房屋,总价为22.6万元。原告于2018年1月起诉贵院要求第二被告交付该房屋时,获悉第二被告开发的新步行街南门地下商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二被告显然使用了欺骗手段,让原告预付了186600元,用于购买不符合其意愿的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为:1 .裁定被告二与原告于2011年6月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2.法院责令被告从2011年9月2日起退还原告购房款186600元及利息。第二被告因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应向原告赔偿186600元。被告
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刘谋良答复被告2未答复,也未出庭。
法院认定,2011年6月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新步行街南门地下商场住宅区销售部作为甲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街道东段北地下商场东1号楼16号地下商场。 暂定面积34.5平方米,总价22.6万元,首付1000元。 双方还就合同中的其他事项达成一致。原告在乙方处签订合同,被告刘木良在甲方处签订合同,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在甲方处盖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向第二被告交付了18.56万元。被告刘谋亮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也在收据上加盖了公章。在原告和第二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后,涉案房屋至今尚未交付给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表示,其开发的房地产是由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开发经营的,该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了原告。此外,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在庭审之日尚未取得原告所购房屋的预售许可证。
法院认为,在原告与被告刘木良于2011年6月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向甲方加盖了单位公章,原告提供的185,600元购买收据上也加盖了单位公章。被告刘木良还表示,涉案房地产实际上是由其关联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开发并出售给原告的。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销售合同的卖方是被告刘木良和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截至庭审之日,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尚未取得涉案房地产的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于2011年6月6日与被告刘木良、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价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两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被告刘晓靓也是销售合同的主体,并收到购房款。但是,由于刘晓靓是自然人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告刘晓靓只应共同承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8.56万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晓靓承担购房款18.56万元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总而言之,法院裁定:1 .确认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刘谋亮与原告陈某李于2011年6月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二、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自判决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陈某利已支付的购房款185600元被告刘谋亮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利92800元本案
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但被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因此,法院裁定被告应返还185,600元及已付购房款的50%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第九条的解释,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已付房价款的两倍,原告可以要求最高双倍赔偿。但是,法院最终可能会作出自由裁量的决定,因为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双倍赔偿,但法院最终决定按照已付购房款的50%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