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项收入都属于“意外收入”!微信红包和房地产遗产都很清楚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这五项收入,属于“意外收入”

一、个人中奖、中奖、中奖等意外收入

二、个人为单位或他人取得的收入提供担保,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房屋产权人无偿将房屋产权赠与他人的,受赠人不按照“意外收入”项目(符合[财税字〔2009〕78号文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对受赠房屋所得的捐赠收入向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在业务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意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具有折扣或折扣性质的消费凭证、凭证、优惠券、礼券等礼品除外

5。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除消费凭证、凭证、信用凭证、优惠券以及企业给予的其他有价格折扣或优惠的礼品外,个人取得的礼品应按照“或有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

不定期所得税税率为20%,以每次取得的收入为准获得临时收入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附带所得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缴税款和应收款项50%以上3%以下的罚款。”“

亲友互送微信红包不交税

目前,微信红包和其他在线红包越来越受欢迎。2019年春节期间,从除夕到正月初五,共有8.23亿人收到了微信红包。

除了给亲朋好友发微信红包外,许多企业还推出“网络红包”促销,包括各种消费券、消费券、信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这些网上红包,应该向谁征税?

《公告》指出,下列个人应按“意外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中随意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上红包,下同);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给予的消费凭证、消费凭证、信用凭证、优惠券及其他有价格折扣或优惠的礼品除外

一般来说,网上红包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对于具有获奖性质的企业发行的网上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扣性质的网上红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戚朋友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告中提到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发给个人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互赠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相互赠送的礼物(包括网上红包)不包括在个人所得税中。

继承的房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示例:

以一栋面积100平方米、价值200万英镑的房子为例。这两种方式中哪一种缴税较少?

如果是出售,买方支付的主要税费为:契税(1.5%);印花税(购房费用的0.05%)买方必须为这两项主要税收支付31,000元。

如果是馈赠,受赠人必须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包括

在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首先,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负有直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人;

★第三,房屋产权人死亡的,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子女依法继承房地产或者父母将房地产交给子女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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