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成都一家水泥厂向法院起诉杰夫。老板梁洪说,资阳某市政工程合同期内,对方在这里购买了水泥机械轴等水泥产品。欠款总额为143,800元。在几次收款不成功后,梁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由杰夫签署的“送货单”和“对账单”作为依据。在
试验期间,杰夫表示,该项目由包括万明在内的三人承包,购买的水泥产品也用于项目建设。当三个人在做项目时,他只是项目部临时雇用的一名会计。虽然声明是他自己签署的,但这笔钱不是他自己欠的。
因为杰夫当时没有和万明等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几年后,很多证据都没有保存下来。2015年初项目完工后,项目部解散,杰夫不知道万明和其他三人的下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洪坚称,在交易过程中,他一直与杰夫保持联系。货款是杰夫欠的,应该由他来偿还。当
举行另一次庭审时,该案件是在主持法官将万明和其他三名被告加入诉讼后才曝光的。原来,这家水泥厂的老板梁洪和万明以及其他三个人互不认识。联系一直是通过中介刘浩。万明和其他人一直认为供应商是刘浩,所以他们直接给他打电话索要欠款,而真正的供应商梁洪没有收到货款。在接触过程中,杰夫认为梁洪是刘浩的下属,所以他没有多想就签了字。
由于“对账单”没有明确说明购买者是谁,梁洪没有证据让万明和其他三人对付款负责,不得不起诉杰夫,理由是谁出具了“对账单”以及谁欠了钱。梁洪在法庭上撒谎,声称杰夫是买家。在
调解过程中,一方声称支付了款项,另一方声称没有收到款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法官裁定,万明和其他三人应承担因资金占用造成的143,800元的支付和利息损失的责任。会计师杰夫不应承担责任,并向万明和其他三人解释说,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笔钱被错误地支付给刘浩,可以另外提起诉讼,并要求刘浩归还。判决宣布后,双方都服从了判决。负责
案件的法官代表广大工人,提醒他们在任何企业或机构工作和履行职责时,尤其是在签署公司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时,不要公私不分,而是要表明自己的身份,如签署“XXX公司XXX”
中的字符都是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