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版权侵权与救济?

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传播者对其作品享有邻接权,著作权和邻接权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的。如果它们不属于合理使用或合法许可的情况,它们可能构成对版权或邻接权的侵犯。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获得法律救济。

01著作权侵权判决

著作权侵权(侵犯著作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而言,侵权人实施的《版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见下文)规定的所有侵犯他人版权并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的行为都是侵犯版权。这里有一个广义的侵犯版权的定义,包括侵犯邻接权。

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未参与创作,以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或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作品用于展览、电影制作或类似的电影制作方法,或用于改编、翻译、注释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7)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但未支付报酬的;

(8)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许可,出租电影作品、类似电影制作方法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社许可使用其出版的书刊的版式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

199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表演、展示、广播、汇编或者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或者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音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传播或者传播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利人对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者销毁的;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或销售他人伪造签名的作品

直接侵犯著作权只要求违法行为的一个要件,而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该行为是否导致实际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人有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并且其侵权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并且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权利人可以进一步主张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其损失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行为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明确了许可或转让的权利、地域范围和期限,但行为人(1)在许可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或地域范围之外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或(2)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或(3)未经第三方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能构成违约和违约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著作权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

[1]见《合同法》第122条。一方因违约侵害另一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02版权侵权

1。《著作权法》

第47条仅规定了民事责任,列举了11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上述条款,前五种侵权行为主要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也可能侵犯作者的相关经济权利。第6类至第8类侵犯作者的经济权利,包括展览权、制作权、扣除权、租赁权和报酬权,以及音像制品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享有的租赁权。第九条和第十条行为主要侵犯出版商和表演者的邻接权。

2。能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互联网侵权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安全港原则)

什么是安全港?当在海上航行的船只遇到大风大浪时,它们可以来到附近的安全避难所,在恶劣天气过去后,船只仍然可以继续返回它们原来的航线。

在版权法中,安全港规则包括两部分,“通知-撤销程序”具体来说,当版权侵权案件发生时,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而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它有义务将其删除,否则将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没有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并且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被删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将不对侵权行为负责。安全港规则也已经扩展到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和其他服务的提供商。

除了网络服务商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的“知情”状态外,如果侵权行为明显(如网络用户将当前正在影院线上播放的《波西米亚狂想曲》上传到网络服务商的视频网站),就像前面飘扬的红旗一样,网络服务商不可能愿意做一只鸵鸟,对其视而不见。因此,侵权通知程序和“红旗标准”为安全港设置了限制,即如果ISP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存在但仍然提供帮助,则不能免除辅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1]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网络“高速公路”信息的发布、传递和引用等一系列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的安全港规则。《条例》第14至23条参照国际惯例,确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和删除”的简单程序。

[2],这大大降低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删除和恢复”程序

[3],为防止网络服务商因权利人的通知而删除或断链,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失,权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见17usC512《DMCA报告》,人权代表第105-551号,1998年,第53-58页

[2]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中涉及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被删除或者变更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链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二)需要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债权人应当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通知传递给提供该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的网络地址不明且无法转移的,应当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通知内容。

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并与侵权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断开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6条。在收到网络服务提供商转发的通知后,如果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不侵犯他人权利,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恢复与断开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需要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断开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传送给权利人。权利人不得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作品、演出、音像制品,或者断开与作品、演出、音像制品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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