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

◆正确认识审前不必要拘留是对被告权益的法律保护,正确处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依法有效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审查拘留必要性权
◆增强证据规范和程序规则意识,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统一审查标准和案例解释推理的处理能力。
审前羁押一般是指通过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在我国,审前羁押主要是刑事强制逮捕措施造成的必然结果。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准确定位审前羁押,对于刑事诉讼惩治犯罪、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199审前羁押的现状及有益探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一些侦查人员有“重口供、轻羁押”的固定思维模式,逮捕措施的适用率相对较高,导致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相对较高。审前羁押率高不仅违背了刑事诉讼制度的预设价值,而且容易造成监督执法场所的大量羁押和有限司法资源的大量滥用。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先后采取了许多有益的改革措施,如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检察机关也认真行使批准逮捕权,通过建立逮捕和起诉的综合办案机制,减少不当拘留。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各种刑事诉讼机制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在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同时,必须进一步转变司法观念,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深刻理解正确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和导向作用。
司法理念滞后的表现及原因从司法实践来看,审前羁押司法理念滞后主要有三个原因:
权力本位思维的桎梏司法理念的滞后首先表现在司法机关将各种羁押审查视为自己的权力,而不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的职责。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依法裁定,任何人不得被定罪。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罪行的惩罚和不经审判不定罪的原则决定了审判前的正常情况应该是不拘留。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实施诸如逃跑、销毁证据等行为时,才应考虑拘留。因严重暴力犯罪等导致诉讼不利或具有强烈社会危险性的。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一些调查人员对此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对拘留的审查仍然是基于权力而不是权利。从权力标准来看,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审查逮捕后拘留的必要性,更多的是关注权力行使的有效性和便利性,而较少关注被拘留者的需求。
法律监督理念差距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严格掌握办案批捕标准的同时,将逮捕后拘留的必要性审查委托给刑事检察专门部门。目的是审查和监督是否有必要通过不涉及所涉实体处理案件的第三方继续执行逮捕措施,以便有效降低审前拘留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监督的概念与当前的司法状况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个别侦查人员对“审前不羁押是常态,羁押是例外”的司法理念理解不透彻,影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效性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其职能属性应当是法律监督而不是非法监督。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子集。法律监督的范围还应包括不适当和不合理的法律适用,尽管不是非法的。在实践中,这种情况通常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不需要继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拘留应当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办案机关认定被拘留的人不需要拘留,即使不构成违法,也显然是不适当的法律适用,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监督措施。
忏悔中心主义的影响长期以来,一些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办案思维,学术界称之为口供中心主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案件事实的直接性使其成为“证据之王”。另一方面,其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这种口供可能会随着讯问的地点、人员、时间等因素而变化。因此,为了确保供词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一些调查人员倾向于采取强制措施并拘留被告,从而巩固证据链。然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是允许定罪和处罚的。2017年“两高三司”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防止病态证据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法律制度,合理定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减少侦查人员对羁押的依赖,防止不公正案件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时代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主要的社会矛盾发生了变化,人民在物质文化方面的需要由“有”变为“好”这种变化反映在司法工作中,这意味着社会各界对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越来越高。新时期,检察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人民的需求在不断变化,高标准的检察答复层出不穷。虽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审前羁押不涉及定罪和量刑,但它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益和国家法律制度的进步,不能掉以轻心。
目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关键时期。各种机制体系不断调整和完善,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各种机制措施。然而,仅仅遵守法律是不够的。一个好的制度能否到位,取决于法律的实施,而理念是基础。
首先,司法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众信任,杜绝和防止因权力观念和“口供”办案造成的非法拘禁和不当拘禁其次,要善于及时更新观念,注重转变固定思维,正确认识审前不必要的羁押是对被告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正确处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依法有效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审查拘留必要性权。如果发现不当拘留和非法拘留等司法侵权行为,应主动加强监督,以维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为己任,依职权对拘留进行必要的审查。第三,刑事检察机关和办案部门要自我约束,增强证据规范和程序规则意识,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统一审查标准和案件解释理由的办案能力,进一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逮捕措施的依赖,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审前羁押率,促进国家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