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业现在是“萝卜章节”,这也引发了金融机构之间的诉讼。
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中国司法文书网民事判决书,即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和销售合同纠纷判决书,将因债券回购违约引发的纠纷公之于众。
简而言之,由于中泰证券未按约定回购相应的债券,导致违约,财富证券起诉中泰信托履约及违约赔偿。中泰信托表示,尚未与财富证券签署所谓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该协议是虚假和无效的,印章是伪造的。本案一审支持财富证券的请求,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的真实性。
从二审判决来看,本案是由中泰信托旗下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北京康思资本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以信托公司的名义伪造公章并签署协议而引发的。
债券回购违约纠纷
中泰信托拥有“中泰债券投资单一基金信托”。2014年8月,信托产品的客户和受益人变更为康斯坦斯资本
回到了案件的起点。2017年1月16日,财富证券与中泰信托就“中泰债券投资单一基金信托”中的15只兴安债券和16只郭虹小微债券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同意甲方于2017年1月16日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
1年16张面值1亿元的郭虹小微债券和15张兴安债券其中,16个红色果实的小微债券净价为99.0050,全价为99.038215 .兴安债的净价为101.5050,全价为101.9452
2。甲方应于2017年2月16日向乙方或乙方根据本合同指定的第三方出售上述债券,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根据本合同购买债券甲方在此期间的回报率为资本成本+50个基点
3。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支付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同一天,国海证券和中泰信托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四笔交易购买了15只面值1亿元的兴安债券,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结算随后,财富证券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101.5035元的净价和101.9437元的全价,通过证券结算方式,分四次从国海证券购买了上述15只面值1亿元的兴安债券。
同时,国海证券以上述方式分四轮从中泰信托购买了16只面值1亿元的小微红色水果债券随后,财富证券以上述方式分四次从国海证券购买了上述16只面值1亿元的小微红色水果债券。
“债券远期买卖协议”是一种基于债券的销售和回购性质的融资协议在上述交易结构中,康思资本是HH1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中泰信托是出售的买方,财富证券是金融提供商,国海证券相当于渠道角色。
但是,中泰信托在2017年2月16日,即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约定的时间,没有回购上述两种债券展期协议达成后,中泰信托于2017年3月2日从财富证券回购了16只小微红色水果债券,但未能按时回购15只兴安债券自
以来,双方已将中泰信托回购15只兴安债券的时间延长四次。在2017年3月28日签署的最后一次展期《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中泰信托同意于2017年4月18日以101.3994的净价和103.3973的全价回购15只兴安债券默认条款与2017年1月16日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一致由于中泰信托尚未于2017年4月18日从财富证券回购15只兴安债券,这些债券仍由财富证券持有。
一审判决支持财富证券的上诉。中泰信托拒绝接受
。最终,财富证券将中泰信托告上法庭,要求责令中泰信托履行与财富证券签订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向财富证券支付总购买面值1亿元,15只代号为1580303的兴安债券的价格为10339.73万元。并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向财富证券支付当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等。
作为回应,一审判决支持财富证券的主张
199一审法院认为,财富证券与“中泰信托出售中泰债券投资单一基金信托”产品签订的一系列“债券远期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中泰信托表示,双方未签署《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协议中的产品印章是伪造的,原因无法确定。中泰信托不服,提起上述诉讼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
在二审中,中泰信托提交了一些证据,包括:
1。郭靖新民证字第04289号公证书及康思资本参与交易时的法定代表人平小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平小康承认在中泰信托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中泰信托投资单一基金信托专用章”,并用此印章与财富证券签署了多份“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等事实。
2。康斯坦斯资本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待证明的事实与证据1相同;
3。平小康出庭作证,所要证明的事实与证据1、2相同;
4。京昌安内郑经字第40113号、40114号公证书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综合业务登记表》和《中国联通客户账单》,用以证明《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传真号码010-683 XXX 5已由康思资本登记使用
秒实例反转!这一事件的背后是引发灾难的“萝卜篇”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对中泰信托提交的证据证明如下:证据1、2、3内容一致。平小康出庭作证,并接受了询问。平小康、康思资本声明康思资本员工与财富证券签署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与中泰信托声明一致,从五矿证券获得并加盖康思资本公章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相互确认,可以证明康思资本参与了所涉及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证据4财富证券承认其真实性,并被法院接受。
财富证券没有提交二审证据二审法院查明,康思资本参与了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乙方:中泰债券投资单一基金信托计划”存款处的传真号码“010-683×××××5”为康思资本登记使用的号码。
此外,关于一审认定的案件中涉及的15只兴安债券之前的4笔债券交易,中泰信托和财富证券实际进行了4笔交易,但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的交易是根据与康思资本的《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和康思资本发出的客户指令进行的。
财富证券提交的四笔交易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与本案涉及的2017年1月16日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相同。当事人不是中泰信托,没有中泰信托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中泰信托的公章。乙方联系人为吴伟军。乙方的传真号码是010-683 XXX 5,这是康思资本的号码,不是中泰信托的号码。没有证据表明中泰信托签署了上述协议。
至此,该案迎来了逆转
二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在2017年1月16日签订了15只兴安债券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和财富证券有签订协议、实际交易和最终回购的交易习惯。中泰信托的交易是根据康思资本客户的指示进行的。一审发现中泰信托和财富证券形成了一种缺乏事实依据的签署协议、实际交易和最终回购的交易习惯和模式。
2年12月019日,最高法院二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一审判决,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民初第3号民事判决被撤销,财富证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97050元,由财富证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