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变更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简介]

小王自2014年1月至今在一家中小型外贸公司工作,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初,该企业的原投资者严决定撤出资金,从北京回国。赵某与严某签订了转让协议,接管了外贸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变更登记手续。考虑到财务状况的敏感性和重要性,赵某以更换投资者为由解聘了小王,并将企业的财务管理委托给了妻子。

小王不服撤销外贸公司,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损失。

[案例分析]

最后,经审理,法院认定外贸公司以变更投资人为由单方终止与小王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终止,并责令外贸公司向小王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变更不是用人单位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理由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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