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年12月5日上午,石景山法院就虚假工商登记案件举行了新闻发布会简报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主持,石景山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庭长石、石景山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颖洲发布。市人大代表贾岳、吴钊和区人大代表马莉莉应邀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来自平邑社区和海德一委社区的10多名社区干部代表、老干部代表和社区居民。

市人大代表贾岳

市人大代表赵wu

区人大代表
“虚假商业登记”案的特点 石景山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续称:
未经他人同意,以他人名义出资,将他人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逃避和转移股东及公司对虚假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冒名顶替者不仅不能从“股东身份”中受益,还面临债务、民事纠纷和行政处罚的后果。这类案件实质上是一个侵犯名称权的案件,不同于“持股”现象中的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情况
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冒名顶替者没有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事务的真实意图,也没有任何实际操作。但是,股东名单、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等。将他们列为股东或公司高管。冒名顶替者实际上通过虚假注册的方式管理公司,并享有公司的实际利益,但不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王华伟
审判管理处(研究室)负责人,司法审查路径为“工商登记冒名”+|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是注册公司冒名提起诉讼时,通常会出现以下情况:第一,公职人员第二,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不良记录,不能正常设立公司。第三,债权人以股东损害其利益为由起诉冒名顶替者,要求冒名顶替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公司是各种法律关系和利益的集合体,商业行为往往与公司登记和行政行为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多个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是常见的,多个诉讼请求也可能涉及多个诉讼原因。公司法领域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可以简单概括为内外差异:1。在公司内部,通过考察意向是否真实、实际出资情况是否真实、公司设立变更协议是否真实、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等因素,考察当事人是否符合公司股东的实质性要求;2.在处理涉及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时,一方面,在没有确凿证据推翻工商登记信息之前,应尊重工商登记信息的公示效果,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虚假注册工商案件法律救济办法

与虚假注册有关的纠纷,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虚假冒充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从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结果来看,冒名顶替者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述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行为,可以将相关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形成一个全面的保护网络。
(1)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冒名顶替者向工商部门报告情况后,将提供有助于识别冒名顶替基本事实的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件丢失报警收据等。 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身份证件遗失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证据确认登记文件中的虚假事实后,公司登记机关应直接注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自行办理虚假股东股份的发行,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2)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解决
。法院应当先作出登记文件无效或者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请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或者作出相应的变更。这些渠道包括:1 .权利确认诉讼冒名顶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用于虚假登记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委托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股权协议等文件无效或者股东资格无效;2.侵权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侵害冒名顶替者的名称权和其他权利并赔偿相关损失,确认登记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均为虚假,并在判决生效后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或注销冒名顶替者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登记信息。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司法实践中,登记文件上的假签名与无效登记文件不能完全等同。原因如下:第一,确认登记申请文件签名的真实性只是一个正式的审查标准,需要结合当事人是否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参与公司业务来具体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第二,第三人对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有合理的信赖利益,随意撤销登记内容会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即使通过手写识别发现注册文件上的签名是假的,在识别相关注册文件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3)通过法院行政诉讼解决
,即当事人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法院责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主要通过正式审查履行职责,客观上未能通过文件鉴定或实际调查对每个登记文件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文件不是自己签署的,并且存在遗失身份证件等客观事实,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登记。
(4)通过刑事诉讼解决
虚假股东案件,常伴有伪造或变造身份证、刻制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情节严重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或者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已经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根据刑事判决的结果,可以请求工商部门撤销其登记或者作出决定。
上述解决办法,从保护冒名顶替者权益的角度看,是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手续最简便的办法,但与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无法客观查明事实。但是,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时间较长,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能够妥善处理和判断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和利益。总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工商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做好解释和举证指导工作。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加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有效联系和互动,形成制度合力,有效解决实体纠纷。建议
防止身份信息的欺诈性注册

(1)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之间的积极互动
公司注册审查是一项一般准则,但同时应保留必要的实质性审查职能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对涉及申请人权益的重大变更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申请人权益不受侵害。实质性审查可以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与正式审查同时进行,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的监督阶段实施。发现申请设立的公司或者设立的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的,登记机关可以拒绝登记或者撤销有效登记
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工商登记机关还可以增加人脸识别、在线身份认证、区块链注册信息等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在推广网上处理和一个网络通信办公室等便利措施的同时,它还可以采取必要步骤审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堵塞漏洞。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中介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中介机构和代理人提交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获取公司登记的处罚力度,并在不违反《公司法》、《行政处罚法》等上级法律的情况下,对违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限制其继续执业。
最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趋同和互动也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骗取身份信息撤销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的相关精神,我院与石景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相关会议精神,为规范司法与行政工作的良性互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防止欺诈性使用公民身份信息
是防止欺诈性使用身份证的最经济、最简单的方法,即不要轻易为他人使用原始身份证。即使将副本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应显著标记“仅供xx业务使用”字样,以有效降低他人重复欺诈性使用的风险。如原身份证意外丢失或被盗,除补发身份证外,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丢失财物的相关登记手续。如有必要,您应在报纸上公布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权益。
(3)停止将身份信息出借给他人登记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当事人出于帮助朋友或贪图薄利的目的,自愿将个人信息出借给他人登记公司,但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诉讼之后,他们以不知道公司的运作为由提出了辩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订立合同,规定实际投资者应当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在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名义股东代表他人持有股份并不违法。同时,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在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股东的辩护,理由是他们只是名义股东,而不是实际出资人。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代表名义股东持有股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没有充分了解后果的情况下,不应该冒险贸然提供身份信息。
典型案件

发言人:史
典型案件1:民事名称侵权诉讼

2 003被告马在原告刘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1年之前使用原告身份证注册了a公司原告刘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和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经法院调查,被告马和甲公司最终承认原告的陈述属实。经双方调解解决后,法院2011年9月6日出具的调解书确认,马与甲方同意立即到有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并承诺不再使用刘的名字。马赔偿刘经济损失1000元之后,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登记部门于2011年9月20日批准申请,甲方注销登记。
法官指出,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属于对姓名权的侵犯,冒名顶替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冒名顶替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双方查明事实后,可以共同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侵权人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在侵权纠纷案件成功有效的基础上,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典型案例2: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股东责任纠纷案
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在某项申请中对a公司拥有17万元债权,且未予执行。原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为诉因,起诉a公司注册股东张、朱、刘,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张为自己辩护,称自己是股东的朋友,该股东借用张某的身份证进行个人利益登记。实际的股东应该是刘谋。除刘谋外,张某不认识本公司其他人员,实际上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未参与本公司的经营。并确认公司文件中留存的签名,证明所有签名均由张本人签名。经审理,本院认为,鉴定结论只能证明上述材料不是张签字的。但张在明知情况下接受股权后,以他人名义签字同意以他人名义使用。从商业外观来看,张无法抗拒来自外部的善意第三方。因此,张被依法判处对公司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
暗示
虚假股东和名义股东不是同一概念。虚假股东不知道成立公司的事实,也不同意其他股东成立公司。名义股东是在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上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因此,是否享有股东利益并不是区分是否被冒领的唯一标准。在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身份进行登记将被认定为名义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名义股东在处理公司对外关系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典型案例3:应注意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2010年,a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后的内容为“朱某向公司注入400万元”和“公司股东为丁某、王某、朱某”2017年,朱认为自己是虚假股东,并提供了公司股东会议纪要等资料。签名不是他本人签署的鉴定报告,因此他起诉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变更登记无效。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决定,将涉案公司的股东登记为丁、王、朱。原告朱因2017年申请设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明显超过了五年的最长期限,而且没有正当理由,因此被驳回。
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行政诉讼法对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所谓的一般起诉期限是六个月,从原告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行为之日算起。但是,无论原告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自该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自该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最长的起诉期。因此,当事人以假名登记后,如发现希望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应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在知道以假名登记后的六个月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登记时间超过五年,法院将不受理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