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腐败干部中,许多人被判多项罪名,包括贪污、贿赂等。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参与了其他刑事犯罪,最终导致了对几种犯罪的合并处罚。那么,几种犯罪的组合是什么?几种犯罪的合并处罚是如何具体实施的?
数罪并罚是指对两个以上的罪犯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宣告和执行的刑罚。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确立了以限制和加重原则为核心,吸收原则和整合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三只“大老虎”的情况
案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书龙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2年4月019日,陈书龙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书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因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他因内幕交易和披露内幕信息被判处7年监禁和1.7亿元罚款。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根据规定,如果判决中宣布的几种主要处罚中只有一种(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要处罚是管制、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应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这是吸收的原理
在陈树龙案中,陈树龙犯有三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和七年有期徒刑三个主要刑由于其中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八年有期徒刑和七年有期徒刑被他吸收,所以他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2:原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珍受贿滥用职权案2年11月019日,吴珍一审被判刑法院以贿赂罪判处被告吴珍11年监禁和100万元罚款。他以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根据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几个刑期内执行,除总刑期和几个刑期的最高刑期外,应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总期限不满35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总期限超过35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5年。这是限制和加重的原则
在吴珍一案中,吴珍犯有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有期徒刑9年。根据限制和加重的原则,吴珍应被判处总共不到20年的徒刑,最高刑期为11年以上,由他决定执行的刑期。由于总刑期少于35年,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吴珍最终被判处16年监禁,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
此外,如果有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有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管制应当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进行。
3案件:原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2年4月019日,王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他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因内幕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7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735亿元。王受贿、挪用公款、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应当追缴国库。
根据规定,数罪并罚(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仍应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应当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应当分别执行。这是合并家庭的原则
在王案中,王被判三罪。除主刑外,他还被判处三项附加刑,即罚款300万元、罚款50万元和罚款1.7亿元。根据合并原则,三次罚款之和为1.735亿元,这是对王罚款的最终数额。
合并处罚是一项相对严格的处理犯罪总和的法律制度。这是为了表明正义是长臂而不漏的。只要是犯罪,就不可能一一逃脱。
法纪链接:第六十九条对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的人,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执行的刑期应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但最长控制期不得超过三年,最长拘留期不得超过一年。 刑期合计不满35年的,最长不超过20年;刑期合计超过35年的,最长不超过25年。在
199犯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有期徒刑。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数罪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应当执行管制。对199犯罪实行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附加刑应当合并执行;如果类型不同,应分别执行。-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