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解雇试用期员工必须符合这三个标准!

许多女职工会陷入这样的误解,即她们普遍认为“第三阶段”是女职工的保护伞。只要他们怀孕了,那么即使他们犯了任何错误,单位也不能照顾他们。

,他们这样认为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根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试用期辞退员工

的确,我国法律在“第三阶段”为女性雇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但法律是公平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和第40条不是解雇工人的唯一协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事件:

2年2月21日018,林加入深圳一家公司,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签订了试用期雇佣条件说明书,其中明确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申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3次,或旷工超过3天的,视为不符合本单位的雇佣条件,本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试用期辞退员工

2年018月10日,单位向林发出《试用期终止通知书》,告知其在试用期内已迟到7次以上。单位领导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试用期。当时,林最近怀孕了。

2年5月6日018,林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单位继续与她履行劳动合同。但是,林的主张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林继续对此提出上诉。

我怀孕了,单位不能解雇我

牟林认为她最近才知道自己怀孕了,她也把怀孕的事情通知了单位领导。然而,该单位现在解雇了她,违反了劳动法和女性雇员的特殊劳动条例。虽然她上班迟到了,但她上班迟到不超过5分钟,单位也相应地处罚了她。此外,其他多次迟到的同事也没有被解雇。该单位这样做显然是在威胁她。

试用期辞退员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单位提供的《试用期劳动条件手册》,员工迟到三次以上,本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本单位未以林怀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不支持林的主张。

199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林女士在2018年4月10日前有近8次迟到记录,不符合单位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二审驳回了林女士的主张,维持了原判。

如何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时,工人和雇主应注意这三个问题。

试用期辞退员工

1,首先,约定的试用期应符合法律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然后确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般来说,员工违反诚信原则,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身份信息等。试用期内也有工作失误。具体的误差确定标准应基于法律或单位以及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

3,最后一点是最重要的,即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则用人单位必须提交有效的证据,即双方是否就录用条件达成了明确的协议,或者用人单位是否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做出了客观的记录或评价。

是一个类似林女士的案例。只有在双方签署了《试用期雇佣条件》后,林女士才会因迟到而被解雇。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在这里,我也希望工作场所的每个人都能把它当作一个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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