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基本情况
2 018年7月13日,某海洋渔业局下发《关于印发xxx标准化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2015-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该计划规定,辖区渔民申请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贴时,受委托的船舶成本评估机构仅限于《福建省SASAC备案清单》所列的评估机构。福建泉州赫斯海洋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规定不满意,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方案中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定。
2、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的经营范围和被告的指定行为均涉及渔船评估市场领域,且范围重复。在起诉之前,原告已经在该地区开展了相关的商业活动。原告与被告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告具备条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某海事局在诉讼方案中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为福建省SASAC备案清单中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实际上排除了原告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构成了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渔业船舶评估市场的监管,被告可以对市场的正常运行做出必要的规定,但不应在行政文件中明确指定一定范围的评估机构。法院不支持这一点,并决定确认被告在诉讼计划中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
3,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海事行政垄断案件海事行政垄断是指涉海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非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非法指定特定企业从事特定业务、非法设定条件限制其他涉海企业参与竞争等行为。它侵犯了海洋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将对涉海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乃至涉海政府部门的内外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和不利影响。中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这种行为。本案中,海事局在行政文件中直接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未能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了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非法局面。法院依法判决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平竞争权”纳入案件受理范围,以突出行政审判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将在运用行政诉讼法律武器维护权利、监督和规范行政垄断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