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他签了购房协议并付了房价,但房子不是他的?

房屋买卖协议

简介

程某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法院以涉案房屋登记在他名下,属于程某及其妻子顾某的共同财产为由,责令被告程某搬出无锡市惠山区某住宅小区的房屋。提起诉讼时,顾某已死亡。被告人程某称,涉案房屋是顾某生前卖给程某的,程某向法院出示了与顾某签订的买卖协议及购房款收据。

一审法院认定,殷、顾因该房屋为拆迁安置用房,购买时不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条件,且未满五年,向原房东高购买该房屋。他们没有办理转移手续。该房屋买卖协议由殷、顾、高共同签署。被告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的证明,只有顾的签名,没有尹的原告尹某得知该房屋被顾某出售给程某后,致电当地派出所,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程某。

房屋买卖协议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恶意购买,对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尹某和顾某。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不诚实,房屋所有人yin mou拒绝批准该交易,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了该房屋。因此,到目前为止,程某已付清房款,并已实际入住和使用该房屋,但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作为房主,尹某要求程某搬出房子,清除障碍物。语法有效,应该得到支持。

律师解释:虽然本案纠纷的原因是排除和阻碍纠纷,但本案的原因在于程某与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性,这决定了程某是否有权取得本案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协议有效,而程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他当然有权占有和使用。本案中,法院为何不承认程与顾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关键是程某知道涉案房屋是谷某和尹某共有的。未经房屋共有人尹某同意,他私自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违反了尹某的意愿,侵犯了尹某的合法权益,程某与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此,在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履行谨慎的义务,同时寻求专业房地产律师的法律帮助。否则,我们可能会因为小损失而损失惨重。

房屋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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