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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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严重失信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99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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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联合激励和诚信联合惩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建立信用监管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内的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保险和治疗人员以及其他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社会保险重大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清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社会保险重大失信行为清单遵循“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参保人员和接收人员等。(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人次以上或获利2万元以上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万元仍拒不退还的;

(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者丧失待遇资格后,其本人或他人冒领或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金额超过10000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仍不按时履行的;

(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利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机构达成的协议之外的目的,或导致社会保险个人权利信息的披露;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10万元以上的;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补缴但拒不补缴的,超过1万元;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认证事项通知和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事项时,应当将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认证义务、认证内容和风险提示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的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愿意对虚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出具相关证明,但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各级政府网上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跨部门行政协助等方式,对各方承诺的内容进行核查。当事人违反承诺,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处分措施、期限等。包括在内,当事人有权陈述和为自己辩护。经审查,当事人的答辩不成立或者逾期不答辩的,应当作出纳入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纳入决定应明确: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相关责任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包括做出纳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事实、理由、依据、时限、惩戒措施、姓名和联系方式;

(3)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救济期限等;

(4)通知撤单整改方法和期限、信用修复方法等。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做出纳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中国信贷等相关媒体上公布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纳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信息上传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联合处罚合作备忘录》([财金发〔2018〕1704号)的规定实施联合处罚

第10条因发生第5条第(一)、(四)、(六)、(七)项规定的情况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的,联合惩戒期为1年,期满自动删除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

因发生第五条第(二)、(三)、(五)、(八)项规定的情况或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的情况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的,联合纪律处分期为3年,期满自动删除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限期整顿失信行为的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因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所列情形首次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进行整顿。失信主体被纠正后,可以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检查和确认,并提前将其从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中删除。第十二条对

199不诚信主体未能及时整改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主动纠正不诚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已经履行的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收到恢复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确认,提前将申请从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中删除。

第十三条失信主体被从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中除名的,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将终止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失信主体从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中删除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中国信用”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名单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会保险重大失信清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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