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对非实质性资产投资征收营业税
《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禁止在股权持有期间对该资产进行调整,规定了企业所有资产的历史成本,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应为计税依据本条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持有各种资产期间,除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分投资资产时,应当允许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企业在取得投资资产的过程中,应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转让或处置资产时,将资产转让或处置的收入作为应纳税成本扣除。原则上,在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应因减值或增值而调整。外商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当期投资成本直接税前扣除。
例如,2009年1月1日,a公司将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成了b公司15%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由于a公司对b公司没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该投资没有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此a公司使用成本法核算其对b公司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税收成本均为1500万元。其他因素暂时不予考虑。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b 15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c 15000002011年9月10日,甲公司转让了其在乙公司的全部股份,收益2300万元则甲公司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收入为2300-1500 = 80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300万,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50万,贷记投资收入80万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3款规定,投资资产的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1)买价作为现金支付取得投资资产的成本;(2)以现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已缴纳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水[〔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费用,应按所得税比例扣除,不超过以下计算限额的部分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在扣除退保金等后,以当年所有保费收入余额的15%(含本金,下同)为限计算。;人身保险企业应在扣除退保基金等后,按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中介服务机构或具有合法业务资格的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人和代表等)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以
为例,2011年4月,甲公司委托王先生以投资成本2000万元转让其所持有的n公司30%的股权。公司与王先生约定转让价格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归王先生所有。10月,王先生为a公司找到了一位客户,双方签署的实际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根据协议,甲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3000万元的佣金。甲公司对转让取得的600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甲方在所得税前支付给王先生的佣金,允许不超过合同确认的收入额的5%,即8000×5% = 400(万元),超出部分不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财税[2009][29号还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手续费和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或其他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股票向相关证券承销机构支付的费用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和佣金费用计入佣金、业务佣金、回扣、入场费和其他费用。企业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相关资产的费用和佣金,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法分期扣除,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冲抵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应如实入帐。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收费和佣金计算分配表等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