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通常出差,如何向接待单位支付餐费和交通费?近日,我省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它将于12月1日生效看清楚,不要踩在“红线”上!
近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城市旅游、餐饮、交通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如何支付
餐?
《通知》明确省级部门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贴除接待单位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餐费自行解决。商务旅客如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餐饮,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餐饮供应商支付餐饮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就餐,如有外部收费标准,出差人员按标准支付;如果
没有外部收费标准,早餐按每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支付,午餐和晚餐分别按每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支付。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我如何支付
当地交通费?
《通知》明确规定,旅游人员在旅游期间应按规定在本市领取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及收费标准,出差人员按标准支付,最高不超过每日城市交通标准;如果
没有收费标准,每人每半天支付50%的每日城市交通标准。

在这些情况下,应获取凭证。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餐饮、提供交通的,旅游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凭证,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或税务发票等,由个人保存备查,不得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的相关费用,并及时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往来开具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如果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可以出具其他凭证。
接待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收费可作为收费资金用于相关费用或收入的处理
市、县、部门应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市、县、部门应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协助安排膳食,根据商务旅客告知的控制标准进行合理安排
个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商务旅客车船餐费和本地交通费的收取和发放规定。
省级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市差旅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支付和报销的具体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