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版:工伤1-10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9工伤认定规则

第1条:工伤赔偿标准为

-1,1-10级一次性伤残津贴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6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10级残疾:我的工资×7

2级和1-6级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如果雇员因工伤致残被确定为1级至6级伤残,则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6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应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在因工遭遇事故或职业病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级、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由雇主支付;

以上两项金标准根据残疾程度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它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找到。

例:广东省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6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10级残疾:我的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6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级残疾:我的工资×8;

10级残疾:我的工资×4江苏省对

的规定相当特殊,采用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的固定标准:

五级伤残:20万元;

级6级伤残:16万元;

级残疾:12万元;

级残疾:8万元;

级残疾: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工伤职工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除上述标准的40%外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95000元;

级6级伤残:85000元;

级残疾:45000元;

级残疾:35000元;

级残疾:25000元;

级10级伤残:15000元

江苏还明确规定,如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前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不满5年的,支付总额的80%;不满4年的,按全额60%支付;不满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不满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不满一年的,支付总额的10%,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和福利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不安排护理,单位将支付护理费。

6、经评定的伤残保健费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保健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保健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50%;

的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40%;

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社会平均工资×30%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以及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医疗费用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超出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在不同的地方处理工伤有不同的方法。在大多数地方,雇主不承担医疗费用。

九、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办理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辅助设备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正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设备,其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应该注意的是,辅助设备一般应该限于那些帮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所必需的设备,并且应该采用国内市场上流行的产品。受伤工人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费用高于受欢迎部分,由个人支付

11、工伤复发治疗

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用、辅助设备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

12、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时,其近亲属按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会保障工资×6;

例如,深圳目前的社会保障工资是6054元,而丧葬补贴是6054元×6 = 36324元

2年,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付给没有工作能力并在工人因工作而死亡之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每个受扶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作而死亡的工人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

为老年人或孤儿:超过上述标准10%;当

获得批准时,上述养老金的总额应低于或等于雇员的月工资

3年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5.6%。超过

199项标准是基于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最新的统计数据

什么是工伤

第二部分:工伤认定实用要点

1。工伤认定的七个法定案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七个法定案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是由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事故造成的伤害;“工作原因”是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是证明工作原因的更多辅助因素,也强化了工作原因。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推定为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一)256±199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意外伤害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的;

所谓“准备工作”是指在工作前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整理工作”是指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与工作相关的整理工作,如清洁、安全存放、清洁工具和衣物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某些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未达到不合理或非法的目的,这些人对工人实施了暴力人身伤害以进行报复;另一层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执行任务时遭受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厂区火灾、厂房倒塌和单位内其他不安全设施造成的伤害。在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是指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

患职业病;

职业病必须是工人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一个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这种疾病不是由于其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所致,而是由于其生活环境周围产生有毒物质的单位所致,则该人的疾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及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人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直接鉴定工伤

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因工缺勤期间包括1。员工被用人单位派遣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被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与工作、学习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会议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伤,不属于工伤。如果员工因缺勤期间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应在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支付工资,并从第4个月起暂停支付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向其供养的亲属支付养老金。如果你生活有困难,你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人民法院宣告职工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1 .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内上下班,往返单位的工作地点、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宿舍;2.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所的途中,以及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住所的合理路线上;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4.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其他合理的路线上通勤;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的过失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城市道路和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三种法定情形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形视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后48小时内死亡;

“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不要求与工作相关。“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医疗机构的初始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注:尽管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在抢救48小时后死亡,但这不被视为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

本项仅列举紧急救援和救灾情况,但任何类似紧急救援和救灾性质的行为均视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人不需要遵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

名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到用人单位后复发。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

199名职工,如果其旧伤在用人单位复发,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可以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

199司法解释认定的四起工伤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下四起案件可认定为工伤:

199名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证据证明其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名员工在参加雇主组织的活动或被雇主指派参加其他组织时受伤;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因在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内工作而受伤;

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且在工作时间和合理范围内的其他伤害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答复《关于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请示》时表示,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0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请示》的批复认为,员工李某从宿舍到父母家的情况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

0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的职工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认为,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参加体育训练活动受到伤害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5。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相关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为

1

,涉及退休人员与其现工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工作时间内遭受的伤害等。一、现工作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在聘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他人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学习和休息期间遭受的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认为他人在学习期间和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期间遭受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其他车辆所属单位实际驾驶的车辆所有人在工作中发生的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批复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属于其他单位,以所属单位的名义在国外经营的,其与所属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车辆运行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伤亡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抢救和救治受害者等过程中,临时聘用员工的用人单位。,可视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显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魁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是正式警察,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 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是否为工伤,以及确定工伤的标准相关工伤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因工死亡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的问题。对请求的答复表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对在工作时间死亡或因雇主雇用的工作原因死亡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死亡原因不明的答复是,职工因公死亡原因不明,且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工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1992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退休年龄以下人员工伤认定作出新规定,规定工伤认定有两种情况:

0年1

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2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就业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以项目保险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7。无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

“当一个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对社会有害的结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时,即构成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有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如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为醉酒或吸毒成瘾

为醉酒标准,可参照《机动车驾驶员血撞、呼出物细物I字值及检验》国家标准本标准规定,血药浓度超过20毫克/100毫升、酒精浓度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员为醉酒驾驶员,血药浓度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员为醉酒驾驶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验结论和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判定醉酒的依据。

自残或自杀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自杀不一定与工作有关,因此,工伤无法确定。实践中更难做的是如何证明自残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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