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薪酬保障是体现文职人员制度比较优势、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因素。2017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文职人员待遇高于地方同行、具有比较优势的理念,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主要体现在工资、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和福利养老金四个方面。
新《文职人员条例》还规定,军事用人单位纳入国家机关登记范围。这些规定可以确保文职人员代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安置和搬迁等方面的顺利衔接。这一系列更为细致的规章制度增强了职业吸引力,并肯定会使文职人员更加自信地投入工作,不会分心。
公务员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及其公务员应当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费
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办法另行制定军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了补充保险。军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工资总额基数的20%;文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缴费基薪的8%。
职业养老金支出比例为本单位公务员工资总额基数的8%;文职人员个人缴纳的职业养老金的比例是其缴费工资基数的4%。向省级社会保障机构征集
人缴费8%+4%,单位将给予同等数额的补贴,相当于个人未缴费
民用企业年金缴费单位和个人实行实物账户积累退休后,他们将根据其职业养老金积累和相关协议每月领取职业养老金。
文职人员医疗补助,医疗待遇报销
文职人员军事医疗补助
《文职人员军事医疗补助条例》第五十一条文职人员在作战支援任务期间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医疗保健,军事医疗保健是免费的。
公务员社会保险相关问题
公务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事业单位相关办法执行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纳入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的定额。文职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在公共机构实行统一的国家养恤金制度之前,文职人员的养恤金参照公共机构的养恤金政策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以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实行国家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文职人员退出军队聘用岗位后,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3)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文职人员失业后,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再就业促进服务。
(4)用人单位所在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性文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文职人员就业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划转手续。
(6)被辞退后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制度。
(7)人员被辞退后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关于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职工流动社会保险关系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继续或转移相关社会保险关系其中,文职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待遇
(8)如果平民被解雇后失业,社会保险机构应保留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其个人账户并记录利息。再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继续或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9)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被辞退后,原用人单位应出具《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文职人员再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人档案、文职人员就业合同、文职人员服务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确定文职人员相当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