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万元,抵押一辆汽车并登记抵押,然后以同一辆汽车向丙借款10万元作为质押并登记质押由于车辆故障,丙方将车辆送至丁方进行维修。欠D的维护费是5万元,但没有支付。在多次不成功的收费要求后,丁祥科对该汽车公司行使了留置权。这是一场争论。
在这种情况下,谁的债权可以先得到补偿?本案实际上是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导致抵押物上多个担保权益发生冲突的案件。哪项权利优先获得赔偿?
首先,这三者都来自担保权益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而未转让占有权的财产,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改变担保财产的价格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或担保特定债权登记后实现的行为。
留置权:指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1。建立的条件不同根据双方协议建立;留置权由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把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作为重要的要件,但质押权只有在设定时才转移到占有,担保物和债权没有优先占有关系。债权人的留置权具有提前担保的法律含义。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财产权。留置权的主体只是动产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和质押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权,指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并通过将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丁依据《修理合同》取得车辆占有权,并根据修理行为对丙方享有修理费用债权。c未能按时支付修理费,丁有权扣留车辆并优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已经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在同一动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如果动产被保留,留置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权,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应优先于约定权利“所以不管谁是第一个设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人,留置权都应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得到偿还。“
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此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抵押权依法有效设定和登记的前提下,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根据未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登记抵押权不能优先于质权获得赔偿。
根据以上分析,当一个担保物上的多个担保权益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给予优先赔偿:
留置权-登记抵押-质押-未登记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