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电-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北京汇发[2019]87号)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北京奥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奥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1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冀增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北京万辉药业集团北京制药厂医院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开发、建设、租赁、销售及物业管理北京奥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瑞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72亿美元,持有100.00%的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
(2)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3)未提交有效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不真实;
(4)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5)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6)拒绝或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
以下为原文:

[购房信息易享受,关注乐居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