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2年4月,19岁的甲和21岁的乙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2017年7月,甲继承了一处房产的所有权。2018年9月,他们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者有冲突,并于2019年起诉法院要求离婚。b认为他们已经在a处登记结婚,a处获得的不动产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分歧
对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意见根据
第一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意味着建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应当完成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9条第4款规定:“男女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性条件时开始。”“虽然甲乙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并未申请结婚登记,但在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性要求后,他们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他们的婚姻关系应该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性要求时开始也就是说,在甲方继承和取得该财产之前,双方已经结婚,因此甲方取得的财产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的第二种意见认为,与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相比,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增加了第8条:“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和婚后登记是不一样的概念《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应当完成婚姻登记而不是登记。只有按照完成婚姻登记的程序,婚姻关系的有效性才会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性要求的时间算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夫妻关系从结婚登记开始因此,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自2018年9月开始生效。本案涉及的财产继承是在双方结婚之前获得的,因此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婚姻关系的开始时间关系到男女双方身份和财产关系的确定,对当事人意义重大虽然《婚姻法》第八条和《司法解释》第四条对婚姻登记后做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将婚姻登记与婚姻登记后混淆、婚姻登记后的程序不明确等,需要进一步澄清。
首先,补充登记制度是对婚姻登记原则的修改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登记原则,但考虑到大量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没有登记的现实,除了事实婚姻之外,立法还规定了一个补充登记制度来处理这种情况。一男一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向民政部门办理补充登记手续。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可以追溯到双方满足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基本要求。补充登记制度的初衷是避免修改婚姻登记原则,将因客观原因未登记结婚的所有当事人纳入同居关系。
其次,补充登记不同于婚姻登记为了更好地坚持婚姻必须登记的前提,在《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补充登记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应严格把握婚姻补充登记的确认,并将其与普通婚姻登记区分开来。这里的后登记应当是婚姻登记程序意义上的后登记,即婚姻登记应当按照特殊的后登记程序办理,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后登记
一般认为,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就住在一起,那么婚姻登记就完成了。这种理解不符合立法的初衷。如果男女双方都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的婚姻关系不应追溯到双方结婚登记之初。在司法实践中,完成婚姻登记与办理婚姻登记存在混淆,应引起重视。
第三,完成婚姻登记的效力婚姻登记后是《婚姻法》为同居但未登记婚姻的男女提供的一项补救措施,以便双方都能更好地受到《婚姻法》的保护。
来自:山东高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