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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硕企业拆迁/
码头遭遇封闭拆迁,赔偿这些!
“你好,律师,我家住在长江岸边,在长江岸边有一个我自己公司建造的码头。然而,不久前,政府要求人们关闭码头进行拆除。然而,我们的码头是合法经营的,并有许可证。我们怎么能说码头关闭后就会关闭呢?”这是郝硕律师两天前收到的委托人的咨询。经过详细了解,发现客户经营的码头关闭的原因是政府认为污染严重,决定关闭并拆除。然而,评估机构只提供了几十万的评估价格,这使得客户很难接受。今天,郝硕律师就码头关闭拆迁补偿问题做了简要陈述。

中国法律没有对码头拆迁补偿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虽然码头拆迁不等同于普通企业的房屋拆迁,但可以参照普通企业的房屋拆迁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房屋征收损失赔偿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目前企业资产评估方法有五种,即重置成本法、假设开发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实践中常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然而,这两种方法不能用于码头价值的评估。码头经营不同于一般企业。普通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建筑物补偿、生产经营损失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补偿、人员复员安置补偿等。然而,由于码头本身没有太多的附属物,所以成本很低。如果评估机构按成本法计算码头资产,可能是几十万元。然而,码头的经营价值不在于它本身的成本,而在于它的经营利润。终端的年收入远远大于成本价,甚至可能达到数百万或数千万美元。停产停业的损失远远大于码头本身的成本损失。因此,码头价值评估按收益法计算。同时,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外,收益法的计算需要一些客观依据。码头经营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牢记财务报表、税收收据等资料的保管
但在实践中,评估机构往往选择错误的评估方法来降低码头的价值。此时,码头经营者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放在首位,并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