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包里的现金并放回原处是偷窃或盗用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梁法制日报记者婷婷

两个男人从医院的休息椅上拿走了挎包里装着别人留下的现金和病历。分享了挎包里的现金后,他们把挎包放回原处。如何处理这种行为?

2年6月10日019,周带着母亲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新中医院看病。12点钟,周把一个装有现金、病历等物品的挎包放在一楼休息区的座位上,作为母亲休息的枕头。大约12点50分,母亲说她的胸部很紧。周扶她出去透透气,不小心把书包落在椅子上了。13时40分,两人返回,却发现包不见了。

医院的摄像机清晰地记录了包被拿走的场景。12点55分左右,正在医院打零工的沈和徐到一楼休息区休息时,徐在座位上发现了一个挎包。看到周围没有人,两人拿起挎包,把挎包里的1200多元现金分了。后两个人又把书包放回原处。后来,这个包被医院的清洁工带回了清洁仓库,还给周周发现钱包里的钱不见了,于是报警了。当天15点左右,沈和徐被警方抓获。凉山州

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涉案财物价值不符合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他们决定不起诉他们。

如何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

“虽然案件简单,但案件性质值得研究“这是梁山县检察院第一检察处负责审查案件的办案检察官梁俊华在看过案卷材料后的第一感觉

梁俊华解释说,根据《刑法》第264条和第270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将其交给自己保管,数额较大拒绝返还的行为。

为盗窃,公共场所(医院)盗窃数额达到较高标准,构成犯罪;如果是挪用,那一定是行为人挪用了他人的财产,数额相当于一大笔财产。梁俊华,

,说贪污和盗窃都是侵犯财产罪。这两种犯罪的对象都是他人的财产,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但是,两种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前行为人意识到自己以非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犯罪意图只有在占有他人财产后才能产生。后一行为人意识到他通过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不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犯罪意图只能在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之前出现。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侵占行为是指拒绝返还或者交出他人的信托财产、遗忘他人发现的东西和埋藏他人发现的财产,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盗窃是占有他人财产的秘密行为。前者可以是秘密的、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最后,是否退款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前者必须拒绝归还或交出他人的财产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的财产并自愿归还,也构成犯罪。自愿返还被盗财产的行为只能被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事实上,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产时,财产是否脱离物权人的实际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当许和沈去一楼休息区的座位休息的时候,周围根本就没有人。周的挎包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这是一种与物权人的实际控制相分离的“遗忘物”。两人拿走了挎包,平分了挎包里的1200多元现金,这应被视为拒绝归还的非法占有意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山东省只有在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才能立案由于这两项不符合提出和起诉贪污罪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梁山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这两人。梁俊华,

,在此提醒广大公众,盗窃或侵占财产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绅士热爱金钱,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待它。他不能贪婪。此外,市民在医院排队登记、缴费或乘电梯时,应尽量将手袋放在身体前面,并小心保管自己的财物。一旦发现有人跟踪或财产丢失,立即报警或通知医院安全部门帮助警方尽快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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