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时自动展期条款有效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展期?

合同是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门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自动展期条款在合同到期时有效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展期?

网上咨询: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1日,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请问,2013年4月31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合作的事实依然存在。自动展期条款一直具有法律效力吗?

顺延是什么意思

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朱鹏律师答:

如果合同双方同意自动延期,则本条款有效。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左右,如果双方未能表达终止合同的意愿,合同应延长一段时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立即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朱鹏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被确认因职业病或工伤在本单位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列举的案件均为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延期”的案件。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自动顺延到期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合同取消: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

方式

1。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二、具备终止合同的法律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无需另一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但必须向另一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向:

1。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3。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当事人以其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对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妨碍合同目的实现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没有上述条件,一方不能终止合同。

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履行合同的行为而遭受损害,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合同将在通知到达时终止。所谓通知的到达因通知的形式而异。如果是口头通知,应在口头通知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时到达;如果是书面通知,通知应在收到后送达另一方或其指定人员。另一方收到终止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终止合同条件,不同意终止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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