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文物保护单位是如何形成的?

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几个问题

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关系难题

今天我们在阐述“文物保护单位”时,不可避免地要提到“不可移动文物”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来看,1956年提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早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并在2002年的《文物保护法》中得到明确界定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1992年以前,各级政府登记认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受法律保护,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定,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量珍贵文物长期以来遭到严重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就是为了解决上述漏洞而提出的。它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补充和延伸,既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也包括未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普通“已登记文物遗址”。

《文物保护法》没有对两者的关系做出准确的解释,只强调“文物保护单位”是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那么根据一般的理解,每个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对应一个不可移动的文物。其内涵、名称、年代、文物类型、个别文物数量等。应该是一致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很简单

但在目前的文物保护体系中,它们的关系并不那么简单从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到进入市、县、省、国家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两者的内涵、名称、年代、文物类型和单项文物数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有些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往往是不可移动的文物,但当升级为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单位时,它们包含了许多甚至数十、数百个不可移动的文物

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名称、年龄、分类、内涵等难以准确界定,在日常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行政部门和专家往往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解释,以便弄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对象、个人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等。;此外,根据“四有”规定,每个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在不同的地区,不仅有一个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如文物管理、博物馆、文物/部门,也有特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管理机构,如故宫博物院和管理委员会。一些地方文物保护单位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他们的行政机构和非世界遗产保护单位也有区别。同样,在升级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一些市、县和省的行政机构之间也存在差异。有些差异不够明确,这将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造成许多困难。

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与分类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角度的文物对“历史”、“科学与艺术”和“社会文化”的价值认知有很大差异,所以文物的鉴定与分类也有很大差异

新中国高度重视革命文物,并将其与传统文物和历史遗迹并列《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第一类文物是建筑物、遗址、遗迹等。涉及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

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这一分类标准,文物保护单位分为“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窑洞寺庙”、“古建筑和历史纪念建筑”、“石刻等”、“古迹”和“古墓葬”等六类

单位类型怎么填

▲夫子庙

笔者曾分析过首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反映了上述文物保护单位鉴定的特点:除了著名的历史遗迹如紫禁城、八达岭长城、山海关、嘉峪关、十三陵、颐和园、清东陵、清清陵、曲阜孔庙、孔府、孔琳、殷墟、秦始皇陵、云冈石窟、龙门石窟、莫高窟、布达拉宫等。,代表近代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文物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如三元里坪英国使团遗址、江孜反英遗址、武昌起义军政府遗址、井冈山革命遗址和阎革命遗址等

由于革命文物的时间不是很长,革命文物的鉴定不受传统文物鉴定时代的限制。例如,建于1958年的人民英雄纪念碑距1961年被正式宣布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只有3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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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收集清代服饰信息

|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也推动了文物鉴定的变化。从“科学与艺术”和“社会教育”的价值观来看,许多“反叛”的物品也具有很高的价值,应该列入文物范畴。

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更广泛的分类名称“现代历史遗迹和代表性建筑”已经取代了“革命遗址和纪念性建筑”和“古代遗址”、“古墓葬”、“古代建筑”、“石窟寺庙和石刻”和“其他”。自第四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以来,已成为新的六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类型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文物分类标准

,并一直沿用至今。

但现行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由于“年代”、“材料”、“功能”和“状态”等多种分类标准并存,也成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难点和困惑之一,影响了普查结果的科学登记和分类。

例如,时代属性中的“现代”和“古代”在历史上已经交叉了100多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对于大量处于交叉时代的不可移动文物,很难在类别之间进行选择,在一些具体的操作环节上也存在着混乱或混乱。此外,国内外不同的学术界对“现代”、“现代”和“当代”有不同的看法

在价值认同方面也与现代代表性建筑有着根本的不同。现代重要史料的认定主要是基于重要史实,强调其纪念价值和社会教育价值,而不是史实的载体。现代代表性建筑的鉴定非常重视建筑本身的科学和艺术价值要素。将两个完全不同的识别原因视为同一类型显然是不合适的。

此外,一些更复杂的文物,如长城,既有“古代遗迹”又有“古代建筑”类型。事实上,许多大型遗址是包罗万象的,包括“古迹”、“古建筑”、“古墓葬”甚至“石窟寺庙和石刻”

还拥有新的文化遗产类型,如“大运河”线性遗产和哈尼梯田文化景观,涵盖了大量不同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很难给他们一个特定的文物类型。

个文物保护单位的评价标准和5058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个数字“升降”问题喜人。许多人还说,目前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早年的世界名胜古迹大不相同,似乎不在同一等级。

的心理差距反映了至少两个层面的问题。

的一个级别是价值级别,在重要性上确实存在差距。

也有管理水平。不同单位在担保条件和管理能力上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甚至连基层文物工作者都很难找到,更不用说来这里成名的游客了。

这是值得思考的。基于“重要性”的文物保护单位评估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作为唯一的标准,它已经偏离了人们心中的期望。从世界范围来看,包括世界遗产的评估,强调“价值”和“管理”。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世界遗产评价标准,世界遗产必须具有突出的人类普世价值,以及能够保证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以延续的保障条件和管理能力。

UNESCO在《世界遗产运行指南》中逐项详细列出了价值、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标准和要求,使各缔约方明确了规则和运行程序。长期以来,我们不仅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和要求,而且忽视了管理在文物价值延续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除评估标准外,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长期以来对“升降”制度模糊不清,这也制约了保护管理工作的发展。

对于“升级”制度,《文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估是选择“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公布但是从市、县、省到国家的“重要”程度如何呢?如何评估和升级?它们都缺乏一套相对固定的规范和标准,并对应用和评价程序、周期、组织、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导致不同的专家和不同的管理者对选择哪个和不选择哪个进行“升级”的把握不一致

例如,文物的“包装”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一些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单一文物,其价值内涵并不突出,但也有一些与之密切相关的不可移动文物。只有把它们放在一起,才能反映出它们独特的价值特征。

,当然,这些相关的价值属性和特征需要研究者和管理者长期深入和严格的论证过程。否则,就会出现过去“1+1”的值必须大于“1”的错误观念和做法,与风、马和牛无关的文物将被打包在一起申报。

此外,关于革命文物是否必须有现有文物“本体”的意见不统一,也导致不同批次文物保护单位的评估结果因专家评估标准不一致而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基层文物管理的一些同志产生困惑和疑虑。

对于“降级”制度,《文物保护法》只规定了工程建设中与“拆除”文物有关的行政审批要求,没有明确的“降级”制度。在过去,我们只移除通过人口普查定期消失的文物。但事实上,在第一次至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调查的几十年间,由于“拆迁”、“开发”、“抢劫”等各种原因,大量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最终“消失”或“部分消失”。

有许多文物保护单位由于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因造成了文物的破坏和价值的损失。针对这种文物部分消失或价值受损的情况,一方面缺乏权威的鉴定,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降级”制度

上述世界遗产将通过“定期评估”和“反应性监测”进行监测。任何问题都将受到警告,无效的整改可能会被列入“濒危遗产”名单,直到它最终从世界遗产名单中删除。我们国内的旅游景点、星级酒店等也实行严格的“升降”制度。最近,山西乔家大院被从“5A景区”除名。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地方。我们实行了近70年的“重申报、轻管理”和“只升不降”的制度,显然不利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中的保护程序和经费问题

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主要内容已在上文叙述,国家文物局也在2000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指南》中明确将这些内容纳入文物保护程序

从调查登记到研究评估、建立“四有”、制定计划、实施计划、监督管理,这套保护程序在新世纪的文物保护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基本认可和支持。广大基层文物工作者也可以熟悉和熟练的执行整套程序。这是几十年来文物工作的积累成果,并不容易。

虽然《保护规划》的一些内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如研究和评估不足、文物保护项目按“项目”管理和实施困难、文物保护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凝聚力融入地方规划等,但这些不应该也不能动摇我们对《保护规划》实施的信心。

例如,近年来,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与过去相比明显收紧,使广大文物工作者不知所措!文物保护程序是否有严重错误?

实际上并非如此,制定文物保护计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文物差异很大,不应该一刀切。对于大型复杂的文物,尤其是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文物,不仅要立即制定计划,而且要保证有足够的资金保证研究准备到位。有些文物的本体和环境相对简单,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内容并不复杂。这种文物只有通过科学地预先划定两条界限才能得到保护和控制。然而,在文物保护规划蓬勃发展的时期,文物管理部门在政策、组织、资金、审批等方面对所有的规划编制都开了绿灯,这确实造成了许多问题,当时许多专家和文物工作者都指出了这一点。

但是保护规划作为保护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决不能被削弱。时至今日,第七批和第八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仍有大量文物保护单位刚刚公布,急需做好准备。否则,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的前瞻性和总体规划将受到很大影响。

经费不足是制约文物保护单位体系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保护经费应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但在“分级保护”的原则下,中央政府支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政府支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政府支持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这些规则早已默认实施。

特别是自1994年财税改革以来,大多数地方政府迫于发展和建设压力,不得不把重点放在缺乏经济效益的文物保护等领域。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把文物视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无视文物保护的原则和底线,肆意破坏和发展。

据统计,目前,中央财政资金仍是文物保护的主要来源,占文物的40%-60%。但是,这些补贴资金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占中国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97%的低层次文物保护单位和普查登记点很难获得财政支持。保护的基本条件薄弱,保护极其困难,损害不可避免。它大大削弱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保护,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关于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若干思考

199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更加重视文物工作。随着2018年文化旅游部的合并,各地的文物旅游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未来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将走向何方?如何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认为:

首先,我们应该理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关系

| 1957年,郑振铎先生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解释“文物保护单位”

“每个保护单位包含几个或几十个或几百个甚至几万个项目由于曲阜孔庙是一个“保护单位”,它至少有200或300块石碑,汉画像石,汉画像石和明清建筑。还有成千上万的明清档案、衣服和其他日用品等。”

从这个解释中,不难看出“文物保护单位”在老一辈文物工作者眼中更像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进行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就像企事业单位一样

、石碑、画像石、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甚至可移动文物都受本“单位”保护这显然是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社会领域的“单位”观念向文艺界的延伸。

,如果系统按照这些思路进一步改进和实现,也是可能的。只要管理制度简单明了,易于操作,有利于文物保护

事实上,如上所述,我们的文物保护单位最终被等同于不可移动的文物,并逐渐偏离了社会普遍理解的行政机构的概念。然而,“单位”的概念或名称容易造成混乱,导致人们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识不足,给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和利用带来制度性障碍。

笔者认为,必须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和定义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改革和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首要问题。

一方面改革了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方法,调整了命名、分类、测量等标准规范。除全国普查外,调查登记应作为一项常规工作,专项调查登记应与科研、教学单位相结合进行。文物调查鉴定要坚持整体分解,不断完善。坚持长时间积累,不参与突然袭击;坚持资金安排,细水流;坚持科学规范、统一标准等原则

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出台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补贴办法,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同类型和日常保护的难度,确定每年的维修资金数额,明确资金来源。

,在建立详细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数据库和日常维护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借鉴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星级酒店等分级评估管理系统。一、改革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估和管理,综合考虑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评估标准、管理条件和水平要求,明确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准入、管理要求、财政奖励、评估、社会参与和监督。

其次,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科学分类,弱化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

如何解决当前文物保护单位分类中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取消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或区分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体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借鉴世界遗产的更广泛分类。

那么如何解决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问题呢?笔者在参与文物保护单位数据整理的研究工作和《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研究过程中,与相关专家也有一些共识

普遍认为,文物首先应该有“物”的概念。无论是遗址、墓葬、建筑、石窟寺庙、石刻、壁画还是重要的历史记录、实物和代表性建筑,都必须有“物”的本体,而这种本体必须是真实的,才能被认定为文物。

除了上面提到的“物”的概念外,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还包括一部分已经完全消失且不具有本体真正价值的原物。主要属于精神和意识形态的纪念性纪念碑和纪念性遗址也包括在内。因此,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两种属性:

1是本体属性,即被鉴定物的本体仍然存在或具有文物价值根据这一属性确定的文物有:历代保存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址,如仰韶村遗址和唐山地震遗址;历代有文物价值的墓葬,如:孔林、中山陵、鲁迅墓;历代保存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和构筑物,如紫禁城、北戴河现代建筑、延安革命遗址、第一个核武器发展基地和人民英雄纪念碑;石窟寺庙、摩崖造像和历代文物保存的石碑,如云冈石窟;历代保存的不能归入上述类别的文物,如:辛芝罘等。

2是纪念性属性,是指认识到该对象不具有本体属性,也没有本体,但其所依附的对象具有突出的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根据这一属性确定的对象包括发生重要历史事件或名人参加活动的地方和纪念场所:如嘉兴南湖“一大”遗址和西柏坡革命遗址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如果取消年龄属性,只考虑本体属性和记忆属性,可以解决以往分类中的许多争议和难题,相对更科学合理。

当然,分类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问题,需要根据中国文物的特点和传统保护经验以及实际保护工作加以认真研究和改进。

第三,改革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管理模式。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拥有相应文物价值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保证条件和管理能力,以保证价值的延续。从近两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来看,国家文物局已经开始逐步完善

笔者认为,借鉴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星级酒店的分级评价和管理制度,改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价和管理势在必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金字招牌

不能成为各级政府的表面政绩和面子工程。确保文物保护单位价值延续的管理条件和水平要求应纳入评估。因此,应全面考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估标准,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准入、退出和提升制度。明确的管理要求;明确的财务激励措施;明确综合评估和定期评估标准;以及社会参与、监督等。

制定了科学规范、流程清晰、操作简便的文物保护单位指南,指导各级政府、单位和文物工作者。

第四,适应新时代和新发展,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程序

自2002年《文物保护法》在文物工作政策中提出“合理利用”以来,文物的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2-004年颁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将展示和利用与保护、管理和研究放在同等地位。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展示利用方式、内容、形式、配套设施和旅游限制等要求。它对故宫、敦煌等地出版的许多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十年来,国家文物局牵头的大型遗址综合示范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展示利用模式的实践和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与此同时,《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指南》和《文物建筑开放指南》的发布,也为不同类型的文物利用模式提供了指导,为文物的“合理利用”积累了实践经验。

2年7月6日,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制度设计和精细化管理,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为进一步落实“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指明了方向;文化和旅游部的合并消除了行政障碍,有利于解决文物和旅游之间长期存在的部际矛盾。

近两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文物+旅游的保护和利用模式。文物部门可以亲自参与和指导旅游,这是一件大好事。

,但相应地,我们必须补充和完善我国保护程序中的相关内容和规定。如在文物保护规划中必须补充和完善利用的规划内容,相应旅游规划的内容应扩大,充分考虑文物资源+其他旅游资源,确保文物+旅游工作得到有效引导。

同时,文物部门的有关单位和研究人员也要勇于承担责任,进行文物+旅游的探索和实践,从利用方式、内容、管理服务、资金筹集、利益共享等实际方面分担地方政府的后顾之忧,缓解老百姓的困难。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文物的当代作用,振兴和利用文物资源,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和保护文物。

的原文发表于2020年1月21日和24日的原标题《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实践与新时期保护利用的思考》、《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实践与新时期保护利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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