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2年3月1日,冯先生加入一家公司从事地下采矿工作2015年6月16日,冯在井下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后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八级伤残。2017年2月28日,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终止了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冯某支付了全部工伤福利,但拒绝支付冯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
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已经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如果再次支付经济补偿,就违反了“一事两罚”的原则。另一方面,
丰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和经济补偿可以结合起来

冯A
分析
本案中,公司混淆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一种工伤待遇,是对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工伤职工的一种补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如果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和经济补偿可以合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冯的仲裁请求
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条第2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名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其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高支付期限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